【法治微课堂】遭遇车祸又遇医疗事故 法官在此多重提醒

  发布时间:2018-09-05 15:08:57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28日,李某驾驶货车与未戴安全头盔骑摩托车载人的学生姚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姚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脾破裂大量失血、颅脑损伤、身体多处受伤的姚某当即被送往某医院进行救治,哪知祸不单行,术后姚某发生严重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持续昏迷。经司法鉴定,医院在姚某的颅脑损伤及颅内变化未能及时复查和及时对症治疗等方面存在一定过错,医疗过错责任程度为次要~同等责任程度范围。伤残等级鉴定姚某为一级伤残。

    交通事故发生后,姚某先后支出医疗费306317元,其以李某、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70%的主要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不分责任比例赔偿姚某11万元,剩余部分的损失由李某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共计967956.82元。

    上述判决生效后,姚某另将某医院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将诉讼请求10万元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某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685753.15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姚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被送到某医院进行救治,经鉴定,医院对姚某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与姚某手术后持续昏迷状态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医院应对姚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姚某的损害结果不仅与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也与交通事故中李某的侵权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院虽然存在医疗过错,但姚某受伤系因交通事故引起,而且交通事故造成其身体多处受伤,伤情属于紧急危重损伤,对于临床全面制定治疗措施造成一定困难,医院是在积极救治姚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病时,对姚某的颅脑损伤及颅内变化未能及时复查和及时对症治疗等方面存在一定过错。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医院医疗过错责任程度从法医学技术评定立场分析符合次要~同等责任程度范围。

    姚某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的损失应由侵权人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不能超出法律规定对姚某的损失重复赔偿。根据本案案情,综合考虑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意见中所认定医院医疗行为的过错程度以及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已判令侵权人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等因素,本案由医院对姚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经核定,姚某各项损失共计1381125.55元,依法判决医院赔偿物质损害赔偿金414337.67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8928元,姚某负担4928元,医院负担4000元。

    法官释法

    一重提醒:交通安全无小事。本案中的姚某原本是一名风华正茂的大学生,因此次交通事故及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其一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令人无比扼腕。安全大于天,生命是最重要的。如今正值大学生开学返校季,法官在此提醒各位学生和家长,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吸取事故教训,能预防的风险一定要预防,减少相对可控的危险发生。未戴安全头盔骑摩托车载人这种不良行为虽然看起来很“拉风”,但一旦发生危险,后果将不堪设想。

    二重提醒:保险意识需加强。本案中的侵权人李某只投保了交强险,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近一百万的赔偿责任不仅给自己家庭带来了巨变,无力承担,也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更让受害人因不能及时赔偿到位遭受二次伤害。法官在此建议车主在投保交强险后同时投保商业三者险,不仅是为自己潜在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设置双重保护,也更有利于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助,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三重提醒:诉求要依法维权要理性。本案中的医院医疗活动具有高度专业性,医疗科学属于生命科学领域,具有相当复杂性并同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故对一起医疗纠纷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有赖于具有专业知识、经验、技能的专家作出鉴定。近年来,医疗纠纷逐渐引起社会的关注。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如果遭遇医疗纠纷,要避免盲目冲动,注意及时搜集保存相关证据,交给专业机构作出专业判断,理性解决问题,切勿诉诸暴力,激化矛盾。

    最后,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自认占理打官司也不能想当然的漫天要价,法院是按照诉讼请求金额计算并收取诉讼费的,诉讼费由谁承担则是根据诉讼请求被支持的程度来确定,判决不支持的部分相应诉讼费将由原告自行承担。打官司一定要合理计算诉讼成本,减少不必要的额外损失。

责任编辑:王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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