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司法救助 彰显司法关怀

  发布时间:2018-09-05 15:15: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助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这场战役中,洛龙法院得到了地方党委和政府大力支持,严格按照规定内容,对一些执行不能、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认真筛查,实地走访、调查核实被侵害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获赔情况、家庭经济状况等,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努力做到公正及时救助,帮助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摆脱生活困难,彰显人文关怀,传递司法温情,促进社会和谐。

    案例一

    案情回放:

    2016年11月28日,刘某驾驶的小型机动车与吴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这场惨烈车祸的代价就是吴某的生命和两个家庭的幸福。遇难者吴某是洛龙区李村镇人,家中除了有年迈需要赡养的老人外,还有三个儿女,除大女儿刚成年外,另外的一儿一女尚在读中学。事故发生后,经洛龙区法院审理,判决刘某应赔偿吴某家人12万余元。该院执行局收到案件后,发现刘某无财产可供执行,遂决定前往刘某家中调查情况。经走访调查,年过六旬的刘某与妻子早已离婚,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独自抚养照顾一个患有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儿子,系民政部门救助的贫困家庭,长期靠低保和打零工维持生计,在到处筹措了近3万元进行赔付之后,就再无赔偿能力。本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结合调查结果,该院执行局将被害人吴某的家属列为救助对象,按照相关标准为其发放了救助金,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二

    案情回放:

    2011年6月12日,孙某酒后无证驾驶其兄的两轮无牌照摩托车与驾驶电动车的高某相撞,致高某死亡。孙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处以两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受害者高某家人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审理后判决孙某及其作为车主的兄长赔偿高某家人各项损失共计43万余元,二人互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二人并未履行义务,高某家人申请强制执行。洛龙区法院立案执行后,第一时间进行财产线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又对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但孙某因确实没有执行能力,仅仅拿出了数千元的赔偿金。其兄长因隐瞒财产拒不如实申报、拒不配合执行,又被我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兄长认罪悔罪后、多方筹措资金,但因能力有限也仅赔偿申请人二十万元,而高某去世后,家中只剩妻子和年迈的父母、年幼的孩子,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生活十分困难。鉴于这种情况,执行人员及时向院党组进行了汇报,按照规定、按照程序为申请人办理了司法救助。

    哪些人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三)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四)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

    (五)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六)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七)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八)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九)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十)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一)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执行寄语

    生活不只是诗和远方,还有心酸与无奈。对于穷尽一切办法都无法获得合法权益的申请人来说,司法救助无疑是“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惊喜,解决了他们的燃眉之急。

    有人说,法律是冰冷的条条框框,是不近人情的铁面无私;但是人心是暖的,国家是暖的,社会是暖的,法律也是有温度的。在解决执行难的过程中,司法救助,永远在人民群众的身边。

责任编辑:王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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