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西工区法院执行干警通过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顺利执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2015年3月19日,张某转让给某医院管理公司B超机一台,约定价款为30万元。某医院管理公司仅支付3万元定金后迟迟不予支付余款,张某无奈之下于2017年3月诉至法院院。经法院调解,某医院管理公司支付张某B超机余款27万元以及违约金3万元。后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干警向某医院管理公司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其法定代表人唐某来到法院向执行干警反应情况:“法官,并不是我们故意不想还钱,只是现在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别人还扣着我们的差不多30万元不还呢……”执行干警了解到,2015年12月31日,某医院管理公司与某医院终止合作,某医院暂扣其医疗风险金299337.6元,本来约定应于2017年1月1日归还,但某医院至今尚未履行义务。“法院如果能帮我要回医疗风险金,我公司同意用该笔风险金抵账。”唐某如是说。
执行干警联系到该医院,经核实确有此到期债权,遂几次上门找到某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杨某,耐心做其思想工作。望着执行干警被汗水浸透的制服,杨某被这种执着的精神所打动,最终医院同意主动偿还暂扣的医疗风险金,打入法院的指定账户276547.45元。经过多次调解,在执行干警的努力下,张某和某医院管理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张某同意自愿放弃剩余执行款,此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