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7月15日至9月2日,张某经人介绍为唐某家装修,制作家具和吊顶等,方式是包工不包料,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2017年9月6日,张某因与唐某发生工钱争执而报警,公安机关到场处理,建议张某提起民事诉讼。
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唐某支付拖欠的装修费用5930元,主张双方之前说好工钱是14930元,但工作完成后唐某仅支付了9000元,剩余工钱5930元拒不支付。
庭审中,唐某辩称双方没有谈过工钱是14930元,房子是91平方米,装修连工带料也就一万多元,张某仅工钱就要14930元,这是不可能的。且其已经支付张某9000元,工钱不仅全部付完,还多付了1000元。
张某提交自己书写的装修单据、拍摄的照片等拟证明本案装修的工程量以及工钱是14930元,但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目的,唐某也不认可。且唐某给张某出具的结算单工钱是7814元。张某未对装修工程价格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唐某将房屋装修工作交给张某完成并支付报酬,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据此,张某要求支付剩余工钱593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很多人装修房子时为了节约成本,不找装修公司,自己临时找几个装修工进行装修。不设计图纸,不签施工合同,口头协商一下就进行施工,全靠双方诚信。这样就给以后留下隐患,如果双方有了纠纷,却没有合同的约束,一方很容易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针对工程量较小的家庭装修或其他小型建设工程,法官建议业主和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可详细约定工程款的计算方式,并将总工程款的一部分预留用作质保金,约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如果工程未出现质量问题再进行支付,从而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