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涧西区法院:耿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庞某诉被告邓某、耿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后,判令被告邓某向原告庞某偿还借款10058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耿某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但上述两被告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后经查,在该案民事判决生效后,耿某之妻将婚后购买的共有房产以1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所得款项未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致使原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庞某依法向涧西区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耿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耿某明知法律文书已生效,却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卖给他人,在具有一定履行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在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后,耿某家属替其偿还了借款10万元并取得自诉人谅解,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二、典型意义
“基本解决执行难”已进入决战决胜的关键时刻,拒执罪刑事自诉这一法宝,为执行法官追责失信被执行人提供了新途径,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严惩拒执犯罪,筑建诚信社会体系。遇到失信被执行人拒绝执行义务时,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西工区法院:魏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7日17时15分,在洛阳市西工区樱桃大道73路公交车站牌南,魏某驾驶小型客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茹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茹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魏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茹某将驾驶人魏某和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茹某43632.05元,魏某赔偿茹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3471.57元。判决生效后,魏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案件经申请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干警先后六次前往魏某家中寻找,并在其村内主要道路张贴悬赏公告,但一直未有魏某下落。魏某家住农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在郑州发现魏某行踪,执行干警前往郑州,查找魏某下落。干警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魏某在此期间仅支付过茹某3800元,而魏某在郑州打工的一年间就收入10万余元。2016年11月29日魏某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存在虚假报告财产的情况,后被拘留15日,但拘留后仍未履行,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经西工区法院审理,被告人魏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魏某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交付房产,但其不仅拒绝、阻碍执行,甚至躲避执行,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依法应予严惩。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三】汝阳县法院: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李某等人偿还张某、赵某本金及利息等共计34.8万元,并向其送达了判决书。2017 年1 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汝阳县人民法院向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李某人履行义务。经汝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查询,被告人李某在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后,个人账户进账21万余元,但被执行人李某以账户上的资金主要用于工程建设,无支配权为由,但拒不执行。2018年3月,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犯罪,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该案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此期间,李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其家属已经代为履行部分民事判决书的相关义务,并取得谅解,且李某能当庭自愿认罪,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李某账户中有大额交易,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此,法官提醒被执行人:不要心存侥幸,在当前全国法院攻克执行难的形势下,要依法履行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确定义务,做诚信公民,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四】洛宁县法院: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段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李某某偿还段某某14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洛宁县法院于3月28日立案执行,及时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其在指定期间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规避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法院财产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个人微信账号有资金交易记录,用于个人消费数额较大,属于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洛宁县对其实施司法拘留。后将该案移送洛宁县公安局,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受理。目前,李某某已被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6月25日,迫于压力,李某某家属已将执行款全部打到法院执行款专户上,该案顺利执结。
二、典型意义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加大拒执罪适用力度,用刑罚的手段震慑失信被执行人,能够有效促使失信“老赖”自觉履行生效法律义务,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重塑司法权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奠定坚实的基础。
【案例五】新安县法院:洛阳某铝业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自诉人河南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某铝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5万元,2016年7月12日向新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被告单位洛阳某铝业有限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
执行中查明,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白某在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时将资金、账户注销转移;并将执行单位查封的厂房让其妹妹白某某无偿经营使用,白某恶意逃避、隐藏(匿)转移公司财产。以及将查封担保的1千箱(1万件)价值60万元的暖气片拉走变卖。2017年10月26日执行单位对白m某依法采取了司法拘留强制措施。要求被告人提供人民法院执行单位查封的1千箱(1万件)价值60万的暖气片被拉走变卖财产资金去向,被告人说回家找找再作答复,新安县法院口头告诫被告人在2017年11月20日前必须答复人民法院查封的1千箱暖气片财产拉走变卖资金去向问题,白某不仅未告知,还彻底失去了联系。2018年3月20日,白某由俄罗斯回国,从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入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新安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洛阳某铝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白某隐藏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被告单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被告单位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白某作为被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亦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新安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单位洛阳某铝业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白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该案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白某未尽到足够保管义务,致使提供担保的1千箱暖气片被他人拉走,拉走后被告单位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未及时向法院报告,在法院明确要求被告人落实暖气片去向的情况下,被告人白某失去联系,不提供暖气片去向也不再履行执行义务。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隐藏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和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科以刑罚。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对拒执罪的严厉打击,对于在相同案例中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案例六】栾川县法院:宁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宁某,住栾川县赤土店镇竹园村。栾川县恒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5万元。栾川县法院向宁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但其一直拒不履行。该院于2013年6月20日对宁某司法拘留15日,期间宁某分两次缴纳执行款6.2万元,并保证于同年7月25日前再缴纳5万元,该院提前对其解除拘留。但宁某被解除拘留后一直未按保证还款,并避而不见。另查明,宁某有三套房产,其名下四个银行账户有多笔较大金额交易总数达660554.31元。该院依法对宁某名下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并从其栾川县农村信用社的账户上划拨4790元。为规避执行,宁某在申请人起诉其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判决前,将其经营中的酒店转让给他人。2016年4月30日宁某因涉嫌其他犯罪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时,该所工作人员在询问宁某时发现其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公安局上网追逃,并于当日将其刑事拘留。2016年7月1日,宁某给付栾川县恒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万元后被取保候审。
栾川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宁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宁某与申请执行人栾川县恒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宁某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但其拒不履行,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继续对抗执行。如果宁某在司法拘留期间,能及时悔悟,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可能不会被移送追究刑事追责。正是由于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误判了形势,最终被严格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七】嵩县法院:王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4日,嵩县人民法院对张某诉王某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王某偿还张某经济损失60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张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嵩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王某仍找各种借口拒不履行。执行法院在执行期间查明,王某名下有吉利牌轿车一辆和金杯牌面包车一辆,但由于王某拒不到庭,无法找到车辆进行处置。同时查明王某的建行、工行卡上有大额现金余额,并不停有交易记录发生,其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鉴于王某的行为,执行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2016年11月23日,嵩县法院以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将王某移送至嵩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嵩县公安局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将王某列为上网追逃对象,2017年1月11日,王某主动到郑州铁路公安处新郑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犯罪事实。案件审理期间,王某亲属与申请执行人张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主动配合履行了全部义务,取得了张某的谅解。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王某在明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拒不到法院亦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其名下有吉利牌轿车一辆和金杯牌面包车一辆,由于王某拒不到庭,无法找到车辆进行处置。同时查明王某的建行、工行卡上有大额现金余额,并不停有交易记录发生,显然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虽然王某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主动自首并将执行款全部履行到位,但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属于罚当其罪。
【案例八】伊川县法院:耿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耿某某、王某民间借贷10万元一案,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耿某某、王某均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法定义务,原告韩某某向伊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耿某某邮政储蓄银行卡上有多笔存取款,交易额达2万余元,被告人耿某某有能力履行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2015年4月13日,伊川县人民法院遂将该案移送伊川县公安局侦查。2015年5月27日,伊川县公安局经过审查后,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对被告人耿某某立案侦查。2018年1月13日,被告人耿某某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耿某某近亲属交纳执行案件款人民币50000元。伊川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耿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在案发后,近亲属已交纳部分案件款,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2018年4月8日,被告人耿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依法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耿某某服判,不上诉。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耿某某具有还款能力但是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在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后,被告人耿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近亲属主动履行部分款项,伊川法院酌情从轻处罚,最终被依法判处一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