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孟津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件,依法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赵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洛阳中院于2016年10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赵某位于某镇菜市场楼房的二、三层由蔡某使用。判决生效后,赵某拒不执行,随后蔡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6月29日,执行干警来到执行现场时,被执行人赵某辱骂执行人员并手舞铁锯,以暴力手段抗拒执行,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针对李某某的拒不执行行为,孟津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按照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全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取得申请执行人及家人的谅解。
孟津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已将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孟津县法院做出上述判决,既起到了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效果,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原则,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