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微课堂】轻信“系统故障电话” 银行卡被盗刷谁担责?

  发布时间:2018-10-25 15:21:41


    关键词

    民事/储蓄合同/注意义务

    裁判要点

    银行有义务对本行的ATM机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清除张贴在ATM机上的非法信息,否则,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53条、第60条、第107条。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日早上7点零3分,原告张某到洛宁某银行的自助取款机上取5000元,操作中发现ATM机不出钱,但手机信息提示5000元已经支出。张某随即两次拨打银行客服电话,但均未接通。后原告拨打了ATM机左上角粘贴的“系统故障电话”,并按照一名接话男性的指示进行了重新插卡、输密码、输入数字49988,最后按转账、确认的一系列操作程序。操作完后,原告才发现手机信息显示银行卡上有一个冲正5000元,支出49988元和手续费40元,原告意识到自己被骗了,当即拨打110报警。经调查,原告的钱当天在广东东莞被人支取。目前案件还没有侦破,原告共损失50028元,请求法院判决银行赔偿该损失。

    裁判结果

    洛宁县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某银行洛宁支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某现金35019.6元。

    裁判理由

    原告张某在被告某银行洛宁支行办理了银行卡后双方即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原告享有持卡在ATM机上自助办理存取款业务的权利,银行负有保证储户存取款安全的义务。ATM机因为系自助形式,现有技术还无法自动识别接近24小时自助服务系统的是否为正常客户,无法自动防止犯罪分子的破坏和侵入,所以银行对ATM机的正常运行除负有日常的维护、管理义务外还应负有特定的安全注意义务,以确保储户的存取款安全。被告银行没有对本行的ATM机及时进行安全巡查,没有发现非法张贴在ATM机上的假冒提示电话并及时清除,是导致原告张某受非法提示误导造成存款损失的主要原因。原告张某作为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没有起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对犯罪分子的骗术没有冷静辨别,是造成损失的次要原因,故判决被告银行赔偿原告损失35019.6元,原告张某自负损失15008.4元。

责任编辑:王雨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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