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蔡某因拒不偿还30万元借款及利息,被汝阳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7年5月,被执行人蔡某因生意经营借款30万元未偿还,被鲁某起诉到汝阳县法院,法院判决蔡某偿还李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洛阳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汝阳县法院向被执行人蔡某下达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要求其尽快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蔡某对法院的要求置若罔闻。经查,蔡某名下有一辆海马牌轿车。2018年7月,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10月,汝阳县检察院以蔡某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起公诉,经汝阳县法院审理,被告人蔡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无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且名下有一辆轿车,而拒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无法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蔡某主动到案,且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对其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被执行人蔡某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无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且名下有一辆轿车,而拒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无法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该判例警示被执行人不要心存侥幸、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应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做诚信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