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县法院】拒绝服兵役 俩青年被强执

  发布时间:2018-11-27 15:14:37


    近日,孟津县法院执行局迅速执结两起因拒服兵役而被处以行政罚款的案件。

    2016年9月,18岁的小王和小朱报名参军,经过体检、政审合格后,二人被孟津县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可是,入伍后,二人都以部队生活太紧张为借口,坚决要求回家。经部队和县人武部反复做思想工作,仍态度坚决,拒绝继续服兵役。2016年10月,二人被部队退回原籍。

    2017年8月22日,孟津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分别对小王和小朱作出拒服兵役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并于2018年4月17日向两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二人拒不履行处罚义务。5月10日,县政府向孟津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孟津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及时向小王和小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积极做两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拿出法律条文帮助其理清相关法律关系,释法明理,二人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足额缴纳了罚款,至此,两起案件顺利执结。

    法官提醒

    根据《兵役法》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去践踏法律尊严!青春与军旅相伴,无限风景在前方,切莫图一时之安逸,遗恨终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者体格检查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征公民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参加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责任编辑:王雨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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