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犯罪分子犯了罪,一门心思逃逃逃。乔装打扮、更名换姓,侥幸的认为逃了五年、十年、十五年甚至二十年以后,一旦过了追诉时效,法律也不能拿他怎么办?然而事实证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畏罪潜逃,终被判刑。
下面我们就通过一则案例来学习一下~
基本案情
2004年11月至2005年初,被告人赵某伙同宋某、郭某等人(均已判刑)经预谋后流窜至洛阳市涧西区某美容美发店实施抢劫,进店后持刀和钢管逼迫受害女子将衣服脱掉后,抢走现金等物品,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局于2005年1月10日立案,但赵某一直潜逃。2017年7月5日赵某因涉嫌抢劫犯罪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赵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对犯罪追诉时效及延长进行了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涉嫌抢劫犯罪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潜逃12年,依照法律规定仍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