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宜阳法院对一未成年恶势力团伙犯罪案进行宣判

  发布时间:2018-12-14 15:05:43


    12月13日上午,宜阳县人民法院对刘某甲等五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等罪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聚众斗殴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董某、张某、王某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刘某甲(2000年10月17日出生)建立“忠孝堂”QQ群,并任第一任堂主,被告人刘某乙(1998年12月28日出生)、董某(1999年4月20日出生)、张某(2001年5月9日出生)、王某(2001年10月18日出生)等多人加入该群。刘某甲在群内约定,“忠孝堂”群成员若需要打架,可找群里成员帮忙。后刘某甲将堂主传给冯某,冯某于2018年4月将该群解散。“忠孝堂”群成立至解散期间,刘某甲、董某、张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持械实施聚众斗殴违法犯罪活动,侵害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另查明,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甲和葛某(女,2005年1月13日出生)谈朋友期间,明知葛某未满十四周岁,仍两次与葛某发生性关系。

    宜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董某、张某、王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持械聚众斗殴,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属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刘某甲明知葛某为幼女,仍和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根据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雨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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