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微课堂】一块景观石 绊倒一村官

  发布时间:2018-12-26 09:34:38


    基本案情

    一块价值2.7万的石头,经过村委会主任毛某的权力“把玩”后,变成疯狂的石头,身价摇身一变成为16.5万元。近日,西工区法院对这起由区监察委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做出判决,被告人毛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毛某原系洛阳市西工区某社区居委会主任。2018年1月,他主持召开居委会办公会议,决定购买一块景观石。随后,到南阳某地以2.7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块景观石并放置在小区大门口。毛某在开发票时将购置款虚开为16.5万元在社区报销,将13.5万元占为己有。2018年7月24日,毛某退出赃款13.5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作为社区居委会主任,在所负责的集体事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报冒领手段侵占集体资金13.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毛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且主动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所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本案被告人毛某为满足一己私欲而将集体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最终也没能逃脱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王雨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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