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22日,西工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杜洋等20人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案。该组织被指控触犯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劳动罪。
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10月,被告人杜洋纠集许珺芃、李祥、杨甲迎在洛阳市西工区升龙广场F区B1座1203室擅自成立以“隆昇快借”为名的公司,四人先后出资,并用所出资金作为本金从事“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2017年4月,杜洋、许珺芃等为扩张势力,开始大量网络、拉拢、招收“两劳释放”、吸毒及社会闲散人员进入该组织,逐步形成了以杜洋、许珺芃为组织、领导者,以马帅等4人为骨干成员,杨甲迎等14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协议”、“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使用暴力、威胁、“软暴力”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对借款人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该组织共涉及违法犯罪事实97起,其中实施违法行为54起,实施非法拘禁犯罪6起、敲诈勒索犯罪9起、寻衅滋事犯罪19起、诈骗犯罪1起、非法侵入住宅犯罪1起、强迫劳动犯罪1起、组织成员个人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6起。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洛阳市西工区及周边区县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组织主要从事“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通过业务员、中介及广告虚假宣传无抵押、低利息,欺骗社会上急需资金的人员前来借款;之后风控人员在审查借款资格时,提前了解被害人的资产状况和家庭情况,通过家访对被害人进行摸门并对其住宅进行拍照,为后期的催收做准备;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将借款本金与利息、各种费用的总和作为约定的借款额,设定不合常规的还款周期,蓄意制造还款陷阱,同时要求被害人与之签订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将被害人的房屋租赁给公司,达到对被害人制约及使催收行为合法化的目的;在放款时,提前收取高额利息,额外收取保证金、家访费等各种名目费用,使被害人实际借得数额远低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被害人每借款1万元,实际仅得六七千元甚至更少。在放款后,对逾期人员,公司组织马帅等专门的要账人员及部分业务员、风控人员以打电话威胁、到被害人本人及其亲属家中骚扰、门口喷漆、堵锁眼、贴“奠”字、高音喇叭喊话等手段逼迫还款,进而实施到被害人家中住着不走、非法拘禁被害人等方式暴力讨债,对逾期的被害人,除要求按借款合同上的金额偿还本金外,另加收逾期利息及每日借款额10%左右的违约金,没收保证金,并重新签订虚假的借款协议。
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给众多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其实施的滋扰及暴力催收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被害人亲属及所住社区的生活秩序,给被害人及社区居民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威慑,部分被害人因害怕有家不敢回,个别被害人为还债被迫卖掉房子,大部分被害人及其亲属在被侵害后,慑于该组织的势力和手段,不敢向公安机关报案。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洋、许珺芃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属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应以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劳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展开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情节充分发表意见。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被告人近亲属及各界群众近200人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