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微课堂】帮看孩子出意外,谁担责?

  发布时间:2019-01-07 08:57:18


    基本案情

    原告卢某(3岁)与被告胡某两家系近邻,2015年5月11日晚7点左右,原告卢某与被告王某(5岁,胡某的外孙)在卢某家里玩耍,到了饭点,被告胡某喊王某回家吃饭,卢某就和王某一起到了胡某家里。被告胡某先给其儿媳(坐月子)盛了一碗面条,然后把剩余未捞出的面条及汤锅放到厨房门里边的地上,厨房门未关。在给其儿媳端饭期间,卢某摔倒被热面汤烧伤。卢某先被送到嵩县黄金医院进行救治,因大面积烧伤并发生休克当晚又转至洛阳市中心医院抢救。原告住院期间共计花去医疗费20720元,被告方支付1000元后便不管不问。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存在严重过错,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鉴定费及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原告卢某随同被告王某一同到其家中后,应当预见到将热面汤锅放置到地上可能会对两个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孩子产生的不利后果,但其未尽到谨慎的安全防范义务,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致原告卢某摔倒被热面汤烧伤,被告胡某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卢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即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原告的损害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主张的后期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院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本案中因胡某未尽到谨慎的安全防范义务且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需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父母即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原告的损害存在过错,需承担次要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为人父母一定要尽到监护责任,教育、保护未成年人注意人身安全。帮他人照看未成年人,既然承诺照看,就要尽到看护责任,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伤害。

责任编辑:王雨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