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甄某,2017年9月租用吉利区杨某的养猪场,随即将该养猪场改造为电镀厂,为锁具厂提供电镀加工。
2017年10月初,甄某在未办理相关证照的情况下开始组织工人生产,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电镀废水直接排放至生产车间旁边的渗坑内,再经水渠排放至厂区院外的林地,同年10月10日因群众举报被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吉利分局查获。
经检测,涉案电镀厂厂区院内渗坑六价铬、总铬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的614倍、124倍,镍、锌超过60.6倍、23.5倍;厂区院外渗坑六价铬、总铬超过130.5倍、26.7倍。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甄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排放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甄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甄某排放污染物的时间较短,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认罪、悔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甄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甄某当庭认罪服判,未提出上诉。
法官提醒
绿水青山也是金山银山,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此案中,被告人因利益驱动而实施的非法排放有害物质的行为,破坏了自然环境,侵害了居民身体健康,触犯了环境法律红线,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本案之所以没有造成恶劣的后果和影响,得益于群众的及早发现、及时检举。
因此,法官在此提醒,若是发现污染环境的行为,大家要及时检举揭发,共同做青山绿水的守护者,共建美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