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财产保全保函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04 15:24:38


    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及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洛中法(2015)110号]的规定,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简化诉讼保全担保审查程序,提高司法效率,经相关单位申请本院研究决定,下列单位2019年度可在本院和辖区基层法院以《不可撤销保函》形式为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洛阳市西工区金骆驼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河南国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洛阳民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翼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

    洛阳高新开发区担保中心有限公司

    为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上述单位在为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时所采用的保费、费率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范围。

    诉讼金额 收费标准

    3000万以上--3亿以下(含3000万) ≤2.5‰

    2000万以上—3000万以下(含2000万) ≤3.0‰

    2000万以下 ≤4.0‰

    各单位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请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本院。

    附件:保函(样式)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元月三日

    附件

    保  函(样式)

    编号:*********

    致:******人民法院

    一、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

    三、担保金额:******。

    四、赔偿责任:申请人(被保险人)******因与被申请人************纠纷一案(案号:******号),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元的财产。本公司愿为申请人******的该申请提供担保,如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本公司保证在限额内负责赔偿。

    五、本保函有效期:自被保险人(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止。

    六、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

    担保人:******(公章)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廖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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