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长假即将结束,浓浓的年味在烟花爆竹声中也逐渐消散。虽然大多数地区曾出台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但是燃放烟花爆竹依然是我国春节期间的一项主要传统。
燃放烟花爆竹是一项比较危险的活动,每年都会有人因不当燃放烟花爆竹或烟花爆竹自身质量问题而受伤。本期旨在梳理关于因燃放烟花爆竹而致人损害的裁判规则以供大家探讨学习。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燃放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明知道该产品没有包装信息,未按照操作规程燃放烟花爆竹,造成自身受到伤害,其本人具有一定的过错,自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产品销售者、购买者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案件:赵强、孙信雷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冀11民终45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州市法院认为:
根据燃放烟花爆竹的基本知识,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首先详细的看懂说明,严格按照燃放说明进行燃放,燃放时要选择空旷的环境,点引线时要注意身体的任何部位必须离开筒口,侧身点燃引线并迅速离开到安全距离观赏。本案中,严凯燃放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产品,明知道该产品没有包装信息,未按照操作规程燃放烟花爆竹,造成自身受到伤害,其本人有一定的过错,自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烟花爆竹是由周子淇用车拉到严凯处提供给严凯的,按照规定该产品不允许销售、运输、燃放,而周子淇向严凯提供了该产品,故周子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赵强、孙信雷在合伙经营烟花爆竹期间,虽然系受周子淇委托,为其购买了该产品,但销售明令禁止的产品,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严凯的受伤也有一定的责任,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刘猛是赵强、孙信雷烟花爆竹销售点的受雇人员,对严凯受伤没有责任。基于以上情况,综合考虑严凯承担30%的责任,周子淇承担50%的责任,赵强和孙信雷共同承担20%的责任,赵强和孙信雷互负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严凯因燃放烟花爆竹受伤,严凯以及周子淇、赵强、孙信雷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衡水中院在该案件二审中对一审法院所作出的责任比例划分予以维持。
实务要点二:
为他人帮工燃放烟花时被炸伤,被帮工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烟花购买者也未指定安全的燃放区域,其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件:黄明传、杨通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黔03民终32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余庆县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蒋正祥在办理老人丧事时,明知所在地属于当地政府明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禁放区,但未对前来奔丧吃酒的亲友及现场帮忙人员购买及燃放烟花的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也未指定安全的燃放区域,其有一定的过错。同时,帮忙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属于义务帮工行为,蒋正祥是被帮工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杨光品明知蒋正祥办理丧事所在地属于当地政府明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禁放区,在奔丧吃酒时购买了烟花爆竹运至蒋正祥家,后在帮忙人员燃放烟花爆竹时,同样未劝阻和制止,也未指定安全的燃放区域,其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黄明传,未按烟花爆竹的运输要求将烟花爆竹从黄平县牛大场镇运输至余庆县××泥镇家中,同时明知自己并未取得在余庆县××泥镇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许可而出卖烟花爆竹给杨光品,其也有一定的过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由蒋正祥承担40%的责任,由杨光品、黄明传各承担30%的责任较为适宜。
遵义中院在该案件二审中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要点三: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因燃放烟花爆竹致人受伤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购买者系从有销售资质的经营者处购买烟花爆竹,已尽到作为使用人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其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案件:王维容与周正明、江朝志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遵市法民一终字第868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中院认为:
因周正明、江朝志出售给周正碧、杨永燕、杨永莉、杨永雪、杨永波的烟花是非法货源,在燃放过程中未正常燃放而发生爆炸,导致烟花未正常向天上发射而射向观看的人群,致使王维容受伤,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周正明、江朝志作为该产品的销售者,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之规定,周正明、江朝志作为该非法货源的提供者,对王维容因该烟花爆炸而受伤之间有因果关系,且在明知该烟花系非法货源被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没收后,仍然将剩余的问题烟花销售,周正碧家在正常燃放过程中问题烟花爆炸烟花弹四射致王维容受伤,其主观上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周正碧、杨永燕、杨永莉、杨永雪、杨永波家在办理丧事过程中,在空旷地带正常燃放烟花,没有证据证明其有违反安全燃放烟花的行为,其从具有烟花爆竹销售资质的周正明、江朝志处购买烟花使用,已完成作为使用人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其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王维容在周正碧家燃放烟花时,离燃放地点约四十米远,已经尽了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受伤并无过错。
实务要点四:
在小区内燃放烟花,后因燃尽的烟花残骸复燃爆炸造成他人受伤的,燃放者未对燃放后的烟花残骸清理检查,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人员未及时将烟花残余清走消除安全隐患,后致烟花残骸复燃,未能对周围群众进行疏散、提醒,足以认定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件:蔡应东与合肥人人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袁小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478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中院认为:
袁小龙购买新车开回小区时其朋友为其庆祝在小区燃放烟花爆竹,但燃放烟花爆竹本身就是危险行为,袁小龙及其朋友应当负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在烟花爆竹燃放结束后应当确保烟花爆竹已经燃尽,确保烟花爆竹不会因复燃而造成危险,但袁小龙在烟花爆竹燃放结束后并没有对燃放残留物予以检视,而是径行离开,将燃放残留物留在当场后交由人人家物业公司的环卫工人处理,因此,袁小龙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人人家物业公司的环卫工人在清理烟花爆竹残留物时,也未能确保烟花爆竹已经燃尽,而是将残留物堆积,这大大增加了残留物复燃的可能性,并且还将残留物堆放在人们经常活动的篮球场边,这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造成他人损害的可能性,因此,人人家物业公司的环卫工人对于烟花爆竹残留物处置不当,亦存在明显过错。由于袁小龙与人人家物业公司保洁人员的上述过错行为,导致在篮球场打球的蔡应东受伤,两行为与蔡应东的损害后果均存在因果关系,两者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袁小龙与人人家物业公司既不存在共同故意,也不存在共同过失,而是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从而造成蔡应东损害,应当对蔡应东的损害后果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两者互负连带责任,于法相悖,应予撤销。由于袁小龙与人人家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及对蔡应东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基本相当,两者应当平均分摊责任,扣除蔡应东应当自行承担的10%责任,袁小龙与人人家物业公司应各承担45%的责任。
实务要点五:
将他人正在燃放的烟花炮竹踢倒致使路人被炸伤的,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燃放者未尽到审慎管理的义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可酌情分配二者责任比例。
案件:魏敏、宋士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鲁08民终122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中院认为:
本案在二审阶段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上诉人魏敏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和交通费应当如何计算;二、上诉人宋士英是否应当对魏敏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义务。......针对第二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代永士、代成怀将正在燃放的烟花炮竹弄倒,以致炸伤魏敏,是导致侵权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被上诉人代永士、代成怀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同时,上诉人宋士英应当预见到在集市区公路边燃放组合型炮竹及鞭炮行为的危险性,对于燃放的烟花爆竹负有审慎管理义务。因此,本院认为,上诉人宋士英对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过错程度,本院认为,上诉人宋士英应承担30%的责任,被上诉人代永士、代成怀应分别承担35%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