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你养我小 我养你老

  发布时间:2019-02-13 18:00:59


    小时候,

    父母是我们眼中的超人,

    为我们披荆斩棘。

    长大后,

    我们是父母心中的依靠,

    陪他们慢慢变老。

    请善待父母,

    莫让子欲养而亲不在

    成为终身的遗憾

    ……

    基本案情

    王某(女)与其配偶张某共生育六个子女,即长子张甲、二儿子张乙、三儿子张丙、四儿子张丁、大女儿张秀、小女儿张梅。1987年3月29日,经协商,一家签订分家协议,其中约定母亲王某由长子张甲和三儿子张丙赡养,父亲张某由二儿子张乙、四儿子张丁赡养。2014年,父亲张某去世,母亲王某自2008年后开始在敬老院生活,张甲和张丙交纳生活费、取暖费,过节费等。2016年3月起,母亲王某被小女儿张梅接回家一起生活至今,张甲和张丙未再承担原告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另,2017年农历7月25日,原告的大女儿张秀去世。2018年,王某遂将五子女诉至法院,请求五子女赡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1987年3月29日,经协商,王某一家签订分家赡养协议。父亲张某已于2014年8月去世,二儿子张乙和四子张丁不应以已赡养父亲张某为由而拒绝对母亲王某履行赡养义务。现母亲王某要求五子女赡养,符合法律规定,五子女应履行赡养义务,王某请求支付的赡养费应由五子女共同负担。王某在庭审过程中,要求张乙、张丁、张梅直接赡养,并表示愿意在张梅家居住,不愿意到张甲、张丙家里居住。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成年子女有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应尊重被赡养人的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由张乙、张丁、张梅直接赡养,其中一人直接赡养期间,另外两人每人每月分别给付王某赡养费(含生活费、日常护理费)800元;

    二、张甲、张丙每人每月分别给付王某赡养费(含生活费、日常护理费)800元。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请求支付赡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法官提醒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本案中王某夫妇将六个子女抚养长大,成家立业,儿孙满堂,着实不容易,作为子女更应理解、感恩,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十指有长短,能力有大小,条件有优劣,但不妨碍子女赡养父母的孝心,更不应成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借口与理由。幼则仰食父母,长则反哺双亲。世界上最不能等待的事情莫过于孝敬父母,落叶终需归根,趁父母还健在,常回家看看,多俯首听听,莫让遗憾伴终身!

责任编辑:王雨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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