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特辑丨3起典型案例教你如何维护妇女权益

  发布时间:2019-03-14 15:20:58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

    值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洛阳中院发布婚姻家庭三大典型案例,涵盖离婚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遗产继承等问题。旨在通过相关案例的典型意义引导社会公众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切实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1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基本案情:吕某某(女)与顾某某于2011年3月登记结婚,于2012年12月协议离婚,于2013年4月复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购买了一套房屋,用顾某某父母的一处房屋拆迁款支付了部分首付款,该房产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吕某某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首付款系顾某某父母对双方的赠与。房屋市场价经评估为115万元,双方均认可目前该房产尚有23万元公积金贷款未还。吕某某患肾衰竭、高血压,长期住院花费巨大。后吕某某认为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

    判决结果: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婚后并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婚后矛盾不断,均同意离婚,应予以准许。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系共同财产,该房产价值115万元,扣除23万元贷款,尚有92万元,首付款中的部分系顾某某父母共同财产,原审法院考虑到顾某某对房产的出资情况及吕某某的病情,认定该房产归顾某某居住使用,由顾某某补偿吕某某37万元。后顾某某不服原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考虑本案案情及吕某某的身体状况差,急需治疗费用,原审法院将房屋判给顾某某居住使用,由顾某某支付相应价款用于吕某某治疗疾病合情合理。

    法官说法: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合法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对于房产的分割应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处理。本案中,女方要求离婚,男方同意离婚,可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因女方患病,急需用钱,原审法院考虑房产的出资情况及女方身体状况,将房产判给男方,由男方给付女方相应补偿,兼顾双方利益,比较合适。

    2

    离婚后,

    不满两周岁婚生子一般应由母亲抚养

    基本案情:陈某、杨某于2014年12月份相识,双方于2015年5月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前陈某与前夫于2013年12月生有一女,现由陈某抚养。由于双方认识时间较短,在彼此了解不深的情况下仓促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7年4月生有一女杨某某,现由杨某及其父母抚养。生下杨某某后不久,陈某母亲患重病住院,陈某在医院照料,期间多次向杨某请求哺乳女儿杨某某,杨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双方感情破裂,陈某向法院起诉离婚。

    判决结果:陈某、杨某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在彼此了解不深的情况下仓促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长期缺乏相互理解和体谅,双方因生活琐事,导致矛盾不断加剧,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陈某起诉要求离婚,杨某也同意离婚,应予以支持。婚生女杨某某不满两岁,由陈某抚养。杨某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失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因此,为了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保护陈某作为母亲抚养孩子的权利,杨某某应该由陈某抚养。

    3

    女儿出嫁后,继承父母遗产纠纷

    基本案情:刘某某与高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七个子女,分别是长女刘甲、长子刘乙、二女刘丙、三女刘丁、四女刘戊、五女刘己、二子刘庚。刘某某于1996年去世,高某某于2004年去世,两人去世后留有房产一套。2013年12月,刘乙与房屋征收中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刘乙自愿选择对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房屋征收中心应支付刘乙房屋征收补偿款189万元,其中由房屋征收中心安置两套房屋给刘乙,房屋征收补偿款冲抵安置房价款后,再支付刘乙82万元。现安置房屋尚未交付,该82万元刘乙已领走,现由刘庚保管。庭审中,刘乙与刘庚表示拆迁安置房各要一套,目前双方共同所有,到时再做处理,刘甲、刘丙、刘戊、刘丁、刘己表示不要房子。另查明:刘乙向原审法院提交1992年刘某某、高某某立契一份,在审理过程中,经刘甲、刘丙、刘戊申请,原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该立契进行鉴定,认定该立契存在重大瑕疵。原审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刘乙提交的遗嘱存在瑕疵,对该遗嘱不予采信,涉案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继承,各分得拆迁收益的七分之一份额。刘乙已领走的82万元,现由刘庚保管,该款扣除刘庚应得的款项,应由刘庚支付其他应分得款项的继承人;两套拆迁安置房刘乙、刘庚表示每人各要一套,目前双方共同所有,到时再做处理;刘甲、刘丙、刘戊、刘丁、刘己表示不要房子,因此原审法院准许拆迁安置房由刘乙和刘庚各拥有一套房产权利(具体某套房由刘乙、刘庚自行处理),该房的拆迁应赔偿款项由刘乙、刘庚向其他应分得款项的继承人支付。

    判决结果: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刘乙应支付26万元、原告刘庚应支付108万元,由原告刘甲、刘丙、刘戊、刘丁、刘己各分得27万元。刘庚、刘乙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遗嘱存在较多疑点,原审法院按照法定继承方式按份继承遗产并无不当,对原审判决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被继承人的子女不管男女,均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无遗嘱的情况下,均有权依法要求继承遗产。传统观念中,女儿出嫁便不能继承其父母的遗产,儿子理直气壮独自继承遗产,实际生活中妇女继承权经常受到侵害。随着法治意识的增强,男女平等观念的普及,女性维护自身的财产继承权要求强烈,本案对于妇女的继承权保护来说具有典型意义。

责任编辑:廖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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