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百日竞赛】伊川县法院:耍赖?骂人?拘!

  发布时间:2019-04-18 09:44:36


    “就算牢底坐穿,我也不会替别人还钱!”4月10日,面对被执行人周某的叫嚣和不听规劝,伊川县法院果断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2017年10月 ,张某以做生意为由向李某借款10万元,出具借条一张,周某作为保证人。借款到期后,张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借款,周某也置之不理。无奈之下,李某将其2人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分3次偿还完全部欠款,周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来,因2人未按时归还欠款,2018年底,案件转入执行环节。

    马富伟执行团队接到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2人都未给予回复,甚至玩起了“捉迷藏”。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和线下查控,也未发现2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月8日上午,马富伟接到申请人张某提供的线索,说看到被执行人周某在某商场买金饰。事不宜迟,执行干警立即将其带回法院。但面对马富伟的悉心释法,被执行人周某态度恶劣,甚至还骂起了脏话,嚷嚷着“我有钱,但不是我花的钱我一分都不会还!”法院当即决定对周某采取拘留措施。

    被执行人周某被拘留的第三天,其妻子便找到了马富伟,在马富伟将拒不履行的严重法律后果向其详细说明后,周某妻子将全部欠款履行完毕,案件顺利执结。

    法官提醒

    一、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必然会受到法律制裁,别等到被拘留了才明白耍赖行不通,骂人更是无济于事。二、保证有风险,为之需谨慎。虽然多数人是出于诚信或情谊替人保证,但假如遇上像本文张某这样“逃之夭夭”的借款人,不仅朋友之间的诚信没了,情谊丢了,也会将自己陷于不利境地。

    法条速递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责任编辑:王雨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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