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洛阳中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并公布3起典型案例。
人民法治杂志社、河南日报、河南法制报、大河报、东方今报、洛阳日报、洛阳电视台、洛阳广播电台等媒体记者,洛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潘跃运,刑二庭庭长张宏谋出席发布会,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宣教处处长刘海琳主持发布会。
潘跃运介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法院在市委和市委政法委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法院的有力指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各项工作部署,紧盯中央督导组督导反馈意见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专项斗争全面铺开,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特别是审理了狄治民团伙涉黑案、王彦成团伙涉黑案等一批大案要案,各项工作受到党委和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并在省法院专题会议上作典型发言,工作经验多次被省法院转发。
洛阳法院始终将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树牢“四个意识”的重要体现和落实“两个坚决维护”的重要内容,紧扣党中央节拍,确保各项工作沿着正确方向稳步前进。洛阳中院先后召开20余次党组会传达学习重要会议精神并对相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充分发挥了院党组政治引领、组织保障、破解难题等重要作用。专门成立了由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曲海滨任组长的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精干力量成立扫黑办,制定下发专项斗争工作方案,对专项斗争进行安排部署和细化落实。各基层法院也及时成立了由“一把手”担任组长的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和相应办事机构,推动形成了运行有序、上下互动的工作格局。全市两级法院“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坚持靠前指挥、督促指导、动真碰硬,做到了既挂帅又出征、层层传导压力。对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
洛阳法院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高压态势,依法从严从重惩处重大黑恶势力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从严把握取保候审及缓刑、减刑适用条件,坚决打掉其嚣张气焰。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涉黑案件10件197人,审结7件131人,生效4件80人;受理一审恶势力集团和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49件315人,审结36件233人,生效31件189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103人,重刑率达到28.3%,其中涉黑案件重刑率达53.9%。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加大对资格刑、财产刑等的适用及执行力度,充分降低黑恶势力再犯可能性,绝不给其死灰复燃的机会。共判处相关被告人财产刑942万元,并对9人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注重扫黑与“毁伞”同步推进,在加大对涉黑案件主犯惩处力度的同时,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伞”。共审结“保护伞”案件9件9人(其中县处级干部2人), 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两个月到九年不等有期徒刑,有效落实了中央和各级党委的决策部署。在审判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始终在法治轨道和法治框架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认真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罚当其罪、不枉不纵,将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检验的铁案。
洛阳法院积极推行专业化审判,调整中院审判部门职能,由刑二庭专门负责全市法院涉黑涉恶案件的审理及对下指导工作;多个基层法院也抽调政治过硬、审判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刑事法官组成专业合议庭专司黑恶刑事案件办理。严格落实重大黑恶案件督查督办机制。建立涉黑涉恶案件台账,逐案跟踪进度,定期对全市法院涉黑涉恶案件进行督导通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全面加强业务指导。市中院扫黑办多次到基层法院调研指导。加大学习培训力度,通过编发学习手册、组织旁听重大案件庭审、与公安、检察机关联合培训等方式,切实提升全市法院刑事法官办案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庭前会议机制。充分发挥庭前会议作用,对有争议和无争议的证据逐一分类并展示,对可能引起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提前解决,提高庭审效率。如在狄治民案件审理中,开庭前专门召开了为期3天的庭前会议,对程序性事项及证据等逐一展示、解决,有效缩短了庭审时间,确保了庭审质量和效果。
洛阳法院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切实加强与纪委监委、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在线索排查移送方面。中院不断拓宽举报渠道,深化线索摸排,持续健全完善线索快速移交反馈各项工作机制,对审判、执行、信访工作中发现的以及人民群众举报的线索,及时转办有管辖权的办案机关。同时,坚持将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紧密结合起来,深挖案件背后的“保护伞”“关系网”和腐败问题,向纪委等部门移交涉黑涉恶及“保护伞”线索145条。中院始终将做好司法建议工作作为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重要抓手,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日常监管漏洞、工作薄弱环节等问题,及时从法律角度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提出改进工作的对策措施。去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发出司法建议20份。
洛阳法院在用足用好传统宣传手段的基础上,充分借助 “两微一网”新媒体网络矩阵,积极打造立体化宣传教育阵地,实现扫黑除恶宣传全领域、全方位覆盖。通过微博、微信等发布文章180余篇,阅读量近20万余人次,中院创新推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系列微动漫,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广泛发动群众投身专项斗争。同时,加大典型案件宣传力度,选择群众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案件,先后分4批对20案159人进行集中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并积极邀请中央、省、市媒体予以密集报道,对黑恶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慑。
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大政治任务。洛阳法院将在市委和市委政法委坚强领导下,在上级法院的具体指导下,紧紧围绕“深挖根治”阶段性目标,以加强专业化建设为切入点,以全面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为着力点,以更高政治站位、更大政治担当、更强政治责任,全力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发展、纵深发展,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力谱写浓墨重彩的洛阳篇章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刑二庭庭长张宏谋公布了3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王彦成等19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基本案情:2005年6月,被告人王彦成开始担任栾川县庙子镇庙子村党支部书记。为了笼络人心,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王彦成与庙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李铁锤、副主任王桥等人利用威胁、设计陷害、直接罢免等手段排除异己,通过贿选、指定等手段安排、拉拢听命于自己的人进入庙子村村两委班子或担任村民组组长、村妇联主任,逐渐形成以王彦成、李铁锤为组织领导者,以王桥、杨世铎、史德团、郭海、陈润献、张晓明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9年以来,该犯罪组织拉拢腐蚀党政干部,在庙子镇相关党政领导干部的庇护、纵容下,长期横行乡里、称霸一方,逐步控制和把持了庙子镇庙子村基层组织,利用手中权力和组织势力,
垄断农村工程建设,干扰破坏行业秩序,非法贪污、侵占国家集体财产,大肆侵占群众利益,欺压残害百姓,有组织地实施了职务侵占、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非法经营、敲诈勒索、诈骗、强迫交易、贪污等违法犯罪事实40余起,严重破坏了栾川县庙子镇庙子村及周边区域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本案经过汝阳法院一审、洛阳市中院二审,认为被告人王彦成、李铁锤纠集被告人王桥、杨世铎等人为实施共同犯罪而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成员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该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以获取的经济利益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该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栾川县庙子镇庙子村及周边村镇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19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职务侵占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彦成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铁锤等其他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典型意义:把持基层政权,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对抗上级党委政府,威胁政治安全,是扫黑除恶打击的重点。王彦成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把持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基层党组织,并利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平台,长期侵害群众利益,在当地及周边一带形成了严重的地域和心理控制。通过对王彦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依法严惩,充分彰显出政法机关对黑恶势力零容忍、出重拳、下重手的决心,有效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同时也进一步肃清了基层组织毒瘤和政治生态蛀虫,对于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对于民心所向和百姓所需均具有深刻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
王红强等2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基本案情:2014年7月,被告人王红强、郭鹏举与他人合伙出资,在栾川县注册成立“栾川县长安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并以合作社为幌子,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从事高利放贷业务。被告人王红强先后招揽王志强、牛新峰等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王红强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郭飞飞、牛新峰、王志强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为攫取决非法经济利益,发展壮大组织,在王洪强的领导下,以其在栾川饭店的合作社办公室为“据点”,依托合作社低息吸收存款,高利发放贷款,组织开设赌场,插手民间纠纷,暴力索讨债务,有组织的实施了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开设赌场等5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从中非法聚敛巨额财富。该犯罪组织在暴力讨债过程中,随意殴打他人,在其合作社办公室等地,王红强及其组织成员采取殴打、电击、扎竹签、烧指甲、喝辣椒水、扒裤子等暴力、胁迫、侮辱等手段,对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折磨摧残,殴打残害群众40余人;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栾川县城及周边地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嵩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红强纠集被告人郭飞飞、牛新峰、王志强等人为实施共同犯罪而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成员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该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栾川县城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2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嵩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开设赌场罪、重婚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红强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郭飞飞等2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七年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决后,被告人王红强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洛阳中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对象。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以高额放贷为诱饵,以非法讨债为手段,以聚众敛财为目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该组织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通过直接暴力或者有组织采用采用威胁、滋扰、纠缠、哄闹、拦截、辱骂、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方式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利用部分被害人慑于顾及面子、不堪滋扰、产生负面影响等心理弱点,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对该类黑恶势力从严惩处,彰显了两级法院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确保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不受黑恶势力的非法侵害,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效地预防了此类犯罪案件的发生。
蔡猛虎等九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强迫交易案
基本案情:2017年9月以来,时任偃师市城关镇后庄村9组组长的蔡猛虎纠集其妻杨春桃、其子蔡阳阳、其侄蔡建平及多名后庄村村民,以偃师市“水岸绿洲”小区的3、9、10号楼占用了后庄村9组的土地,业主装修所用的沙、水泥等建筑、装修材料,只能由9组群众提供为由,多次纠集本组群众到该小区门口阻拦业主从其他经营者处购买建筑、装修材料,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其他经营者放弃在该小区门口经营水泥、沙、砖等生意,该小区3、9、10号楼业主的装修所用沙、水泥等建筑材料被蔡猛虎等人垄断经营,200余户业主不得已从蔡猛虎等人处高价购买水泥、沙、砖等装修材料,至2018年春节后,蔡猛虎等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
2018年5月30日,蔡某某与河南某公司签订关于“水岸绿洲”小区7、13、15号楼地下车库和地上的土方回填工程合同。在蔡某某开始施工时,蔡猛虎组织被告人蔡建平、蔡阳阳、杨春桃利用汽车、铲车堵门的方式进行阻拦,至6月21日案发,导致蔡某某等无法进行工程施工长达22天,依合同约定蔡某某应赔偿中成公司22000元。
被告人蔡猛虎纠集蔡建平、蔡阳阳、杨春桃等人有组织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犯罪活动,扰乱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具有恶势力的犯罪特征。
偃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猛虎等人为达到垄断经营的目的,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蔡猛虎等人为达到承包土方工程的目的,采取车辆阻拦等手段,持续阻止他人正常施工达二十余天,严重影响了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蔡猛虎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偃师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蔡猛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其他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刑罚。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强买强卖、强揽工程的恶势力犯罪案件。蔡猛虎为实施犯罪活动组成了人员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有多名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是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垄断一定区域装修材料市场,多次采用暴力手段迫使其他经营者放弃该区域生意,致使业主放弃自由选购装修材料的权利。该组织为强揽工程长期阻挠建设项目施工,严重扰乱了工程建设秩序,不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毒化了当地投资环境,损害了经济发展和城市形象。依法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有助于营造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保障经济发展安全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