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保障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程序中的作用,洛阳法院通过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把有关调查取证工作依法交给当事人及其律师去完成,充分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最大限度地查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最大程度地促进阳光执行,既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参与执行、见证执行、监督执行的权利,又能够减少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的发生。
律师查到不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
近日,洛宁县法院执行局在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冯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该案件代理律师张某在接手此案后与执行法官联系,告知刘法官被告冯某军有可能转移财产,为查清被执行人冯某军名下的财产状况,应申请人王某提出的申请,洛宁县法院向张律师签发了“律师调查令”,使其进行前期调查工作。
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张律师查询到被执行人冯某军未登记在名下的房产,以及提供了能够证明此房产为冯某军的有力证据,当即向法院反馈信息,使执行干警得以及时、顺利将冯某军房产进行查封。
律师查到被执行人收益性保险情况
“你好,我们是汝阳县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受河南省汝阳县法院委托,依照《律师调查令》载明内容,到贵单位调查收集相关材料……”5月15日上午,洛阳市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厅内,申请执行人陈某的代理律师王某和曹某两人带着该调查令,到洛阳市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被执行人马某、李某名下收益性保险情况信息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汝阳县法院。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运用各种办法,发现被执行人马某、李某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陷入僵局。后来原告律师根据双方的交易往来,提供了其中一名被告名下可能在洛阳有收益性保险情况的财产线索,遂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
汝阳县法院向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签发了律师调查令,用于获取与执行案件有关的线索信息。在随后的证据收集过程中,持律师调查令的律师顺利获取了马某、李某在洛阳有收益性保险情况的财产线索,对案件的快速执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律师持调查令到公安部门查询信息
5月16日,伊川县法院在执行申请人钟某与被申请人杜某财产保全一案中,向申请人钟某的代理律师签发律师调查令,该律师持令到公安部门核实相关信息,为后续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大助力。
原告钟某与被告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4月29日,原告钟某向法院申请对被告杜某财产保全,我院同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并于4月30日执行立案。后在查封杜某的财产时,经查询杜某名下有一块土地,但因该土地登记时间较久,且预留的登记信息均为老一代身份证信息,无法确认该土地为杜某所有。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经审查后,我院为钟某的代理律师签发调查令,指令其到公安部门核实被申请人杜某是否与土地证上的杜某为同一人。
执行程序中的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案件执行阶段,申请人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取证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签发的供律师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虚假报告财产等其他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证据的法律文书。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持令律师调查取证的,经核实后,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及公职人员拒不协助调查,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自从在执行工作中推行律师调查令以来,律师调查回来了很多法院信息化系统没有掌握的信息,法院根据调查结果,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为有效打击“老赖”开拓了一条新的“通道”。律师调查令的推广,既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调动了申请执行人和律师取证的积极性,同时也无形中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一纸调查令,架起了法官与律师、司法与社会之间的桥梁,不但节约了司法资源,也扩大了律师搜集调取证据的范围,为以后执行案件拓宽查人找物的范围,提高执行效率和透明度提供了新的思路。
(文中“老赖”仅指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