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25日,伊川县法院对李某某、周某玲诉周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要求周某某于2013年8月30日前分别偿还李某某10万元、周某玲7万元。周某某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两原告申请对其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2014年1月17日,伊川县法院执行局依法向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周某某拒不理会。后经网络查控发现,在法律文书送达的当天,周某某转移财产,将自己的2个银行账户销户,而在两天前,这2个账户分别存入了7950元及39750元。
2014年3月18日,周某某通过法院履行了2万元。2015年期间,伊川县法院执行局扣划周某某的土地补偿款34850元,分别支付给2名申请人。余款未履行,周某某也以外出打工为由长期躲避执行。
2017年5月10日,李某某、周某玲以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伊川县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受理后,因周某某外出逃避执行与审判,法院于2017年8月22日裁定中止本案的审理。
2019年元月份,执行干警将周某某抓获,带回法院。案件恢复审理,至该案一审宣判前,周某某仍拒不履行剩余款项。
伊川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9年4月15日,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周某某躲避执行多年,并且其明显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但是转移财产,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情节严重,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为其逃避债务、逃避执行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提醒
提醒所有的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法院执行,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