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放贷人:你们对我的套路一无所知

  发布时间:2019-06-06 15:55:01



    6月6日,洛阳中院召开“规范民间借贷  打击职业放贷”新闻发布会,通报洛阳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情况,并发布洛阳法院首例认定“职业放贷人”案件,河南日报、河南法制报、大河报、东方今报、河南经济报、人民法治杂志社、洛阳日报、洛阳广播电视台、老贾播报等多家媒体强势围观。

    啥是职业放贷人?下面,让小编正儿八经科普一下:

    小明想买house开车子,周游世界找乐子,这不都得要票子。“聪明”的小明打起了歪主意:给小张借了10万,月息2分;给小王借了30万,月息3分;给小李的公司借了50万,月息4分……管他认识不认识,谁有需求就出借,金额多多次数不少利息还老高。

    突然小明借出去的钱收不回来了,他理直气壮的去法院起诉了!然而法院却认定该民间借贷无效!

    小明就纳闷了,前两次不还支持么?这咋翻脸比翻书还快?难道致富路被识破了?原来,小明已有多个类似案件在法院,累计金额也不少,于是乎,他成功的完成了量变到质变的跨越,由正常的民间借贷变成了职业放贷,法院当然不保护啦!

    来,让我们用法言法语总结陈词一下:

    职业放贷人是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放贷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行为。

    下面,看个重磅实例——洛阳法院首例“职业放贷人”案件,深入了解一下吧~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6日,借款人张某、担保人某公司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王某50万元。请将该笔借款转入张某账户。借款期限:2015年6月16日至2015年9月15日止,到期之日必须归还该笔借款,若逾期未还按日支付借款金额1%的滞纳金,另支付借款金额的20%作为信誉违约金。当日,王某向张某银行账户转账50万元,张某在收到该笔50万元后随即交付给某公司,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向张某出具借据。2016年8月10日某公司和李某共同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某公司及李某为该50万元的实际使用人,并愿意偿还借款,借款使用期间,某公司分18次共计向王某归还了385000元,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大额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及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判断,可以认定本案借款并非无息借款,王某与张某、某公司口头约定了借款期间月利率3.5%。王某与张某间的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除利息、违约金约定高于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外,其他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张某认可借款事实及金额,理应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关于已付款项的抵扣问题,由于月息3.5%的约定高于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根据法律规定,利息约定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应为无效,本案中将超过部分抵扣本金为宜,未给付的利息依法调整至按年利率24%计算。经核算,某公司已按年利率36%支付利息至2016年11月29日,尚欠本金375398元未付,利息应从2016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判决张某对借款本息承担还款责任,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后,张某上诉,二审中,张某提出,王某自2013年以来多次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利性,其与张某之间的借贷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请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经审理查明,除本案债务人张某之外,王某于2013年8月30日至2016年3月18日间分多次向多人出借资金,金额达1200多万,利率从月息3%至5%不等。其余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相同。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于2013年8月30日至2016年3月18日间分多次向多人出借资金,其出借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出借资金数额大、利率高,符合职业放贷的法律特征。王某经常出借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的行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其为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职业放贷人”。本案其向张某、某公司出借资金的行为发生在此期间,应认定为职业放贷行为,故案涉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张某、某公司2015年6月16日向王某出具的《借据》亦为无效。借款行为无效,借款本金应当返还,双方当事人对于利息的约定也同时无效,某公司通过李某向王某转账支付的38.5万元应认定为偿还借款本金,目前,尚余借款本金11.5万元未还。同时认定某公司向张某出具《承诺书》,愿意偿还借款的行为构成债的加入。案涉民间借贷行为虽无效,但由于王某实际出借了资金,张某与某公司应向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使用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法为将某公司每次支付的款项认定为偿还借款本金在50万元中扣减,以实际占用的资金数额结合具体占用时间按年利率6%分段计算。

    典型意义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频发,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我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41662起,其中,借贷案件多达12316起,占比29.56%。而职业放贷人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等暴力及软暴力催讨手段,非法侵犯公民合法财产,容易引发套路贷、校园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乱象,且出借人在催收借款时采用软硬暴力等方式易诱发民转刑暴力案件,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危害社会稳定。因此有必要对“职业放贷”行为从严规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本案是洛阳市首例认定“职业放贷人”的民事判决,明确了“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认定其签订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借款人无须再支付高额利息,仅需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资金占用费,避免职业放贷人通过出借资金获取高额利息。为今后两级法院此类案件的认定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同时也是洛阳法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具体实施行为。该案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规制职业放贷行为的决心,对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秩序有良好的指导意义。通过此案,让“职业放贷人”知晓,职业放贷行为是行不通,对企图借民间借贷之名从事职业放贷以赚取高额利息的行为我们将依法从严处理,同时,我们也呼吁公众提高思想认识,对职业放贷人时刻保持警惕心,切勿贪图一时便利,使自己陷入职业放贷人设计的泥潭,要通过正当合法渠道进行贷款或融资,共同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还有疑问?小编为你继续解答。

    Q:职业放贷人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有什么区别?

    A: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民间借贷一般是为了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不能以此为业。职业放贷人是以放贷为主要业务,以赚取高额利息为主要目的,其放贷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放贷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的特点。如果个人在一段时间内经常出借款项以赚取高额利息,当其出借款项达到一定的金额和次数后,就可能构成职业放贷。

    Q:为什么要打击职业放贷行为?

    A:职业放贷人是以放贷为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职业放贷行为往往伴随着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或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暴力收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是虚假诉讼、假证伪证等扰乱诉讼秩序行为的高发领域,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通过打击职业放贷行为,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引导民间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

    Q:法院职业放贷行为与合法的民间借贷在处理上有什么不同?

    A:法律鼓励、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不仅要偿还借款本金,而且还要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当然,利息的约定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一旦借款行为被认定为职业放贷行为,那么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借款人仅需返还借款本金,双方约定的利息即使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人民法院也不予保护,但会判决借款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一定的资金占用费。

责任编辑:王雨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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