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查令来了,这些内容你得清楚!

  发布时间:2019-07-10 09:03:36


    为充分发挥律师在民事审判与执行程序中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近日,洛阳中院发布《关于在民事审判与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对在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律师调查令的适用范围、申请途径、审核签发程序以及律师在调查中的禁止行为等作出了明确要求。

    律师调查令是什么?

    调查令,是指在民事审判或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获取相关证据、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而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签发,供代理律师向特定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书。

    调查令可用于哪些情形?

    申领人可以在民事案件起诉、审理、执行阶段申请调查令。

    调查令可用于调查人民法院认为适合以调查令调查的并与待证事实直接相关的证据,以及与被执行人实际履行能力、利害关系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是否违反限制消费令或限制出境、是否隐藏转移财产以及涉嫌拒执犯罪等相关证据、信息或财产状况。

    5种情形不得申请调查令收集相关证据:(一)涉及国家机密的;(二)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或必要性的;(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四)申请调查的事项不具体、不明确的;(五)其他不宜由持令人自行持令调查的。

    如何申请调查令?

    申领人申领调查令的,应当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4项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申领人和持令人的身份情况,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目的及其无法自行取得的原因等;(二)申请调查特定证据的线索;(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持令人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且有案件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四)申领人及持令人的保密承诺书。

    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书面具体列明,仅载明调查“案件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不予签发。

    如何签发调查令?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登记立案法官、合议庭、独任法官或执行法官对申领人提交的材料负有审核把关义务,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签发调查令。决定签发的,层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发,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决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及送达情况须在送达回证或者笔录中记明。

    如何规范使用调查令?

    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根据案情繁简及调查证据难易程度确定,一般为15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持令调查时,必须由当事人或申请执行人委托的、持有效调查令的两名代理律师共同进行。

    滥用调查令怎么办?

    人民法院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内不再向其签发律师调查令;签发法院可以视情节对其予以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对该律师予以处罚或惩戒;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全文: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与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充分发挥律师在民事审判与执行程序中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规范律师执行行为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民事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调查令,是指在民事审判或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获取相关证据、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而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签发,供代理律师向特定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书。

    本规定所称的申领人是指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律师。

    本规定所称的持令人是指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持调查令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或申请执行人所委托的代理律师。人民法院发出调查令前要严格审查律师身份及年度考核备案情况,确保律师调查令使用过程的规范性。人民法院对申请应当依法审查、一事一令、专人使用。

    本规定所称的接受调查人是指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人提供指定证据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等。

    第二条  持令调查取得的证据属于申请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需经法定程序举证、质证及审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或者采取执行措施的依据。

    第三条  申领人可以在民事案件起诉、审理、执行阶段申请调查令,申请调查的证据应当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联性。二审案件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新证据。

    起诉阶段,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并立案受理后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与案件受理有关的起诉证据,包括诉讼主体资格、管辖等。

    审理阶段,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执行阶段,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执行终结前提出。执行案件立案后,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的财产及其他相关证据或信息,无法通过该系统调查,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律师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

    因暂无财产线索被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为恢复执行程序的,随时可以申请执行调查令,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上应当签发调查令。

    第四条  调查令可用于调查人民法院认为适合以调查令调查的并与待证事实直接相关的证据,以及与被执行人实际履行能力、利害关系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是否违反限制消费令或限制出境、是否隐藏转移财产以及涉嫌拒执犯罪等相关证据、信息或财产状况。

    使用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形式仅限于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存,与待证事实直接相关的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身份等信息;不得包含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式。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调查令收集相关证据: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

    (二)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或必要性的;

    (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

    (四)申请调查的事项不具体、不明确的;

    (五)其他不宜由持令人自行持令调查的。

    对调查的证据或信息涉及商业技术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应当由接受调查人密封后,直接寄交人民法院。持令人对调查获知的证据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传播和泄露。

    第六条  申领人申领调查令的,应当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申领人和持令人的身份情况,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目的及其无法自行取得的原因等;

    (二)申请调查特定证据的线索;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持令人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且有案件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申领人及持令人的保密承诺书。

    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书面具体列明,仅载明调查“案件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不予签发。

    第七条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登记立案法官、合议庭、独任法官或执行法官对申领人提交的材料负有审核把关义务,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签发调查令。决定签发的,层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发,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决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及送达情况须在送达回证或者笔录中记明。

    第八条 签发调查令时,人民法院应将《律师调查令使用须知》和《保密承诺书》一并送达申领人和持令人,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告知及送达情况须在送达回证或笔录中记明。

    人民法院应当将持令调查收集到的证据或信息审查及采纳情况告知申领人或持令人。

    人民法院应当对调查令的发出、持令人调查情况、相关证据或信息审查情况记录在卷。

    第九条  调查令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案号;

    (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申领人和接受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四)持令人姓名、性别、律师执业证证号、律师事务所全称;

    (五)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

    (六)调查令的有效期限;

    (七)调查令的日期和院印;

    (八)申领人领取调查令的签名和日期;

    调查令样式由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制定。

    第十条  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根据案情繁简及调查证据难易程度确定,一般为十五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持令人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限期限内完成调查取证事项。期限届满,调查令自动失效。

    持令人应当于调查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收集到的证据及回执提交签发法院。

    持令人因故未使用调查令的,应当于调查令有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令正本及回执交还签发法院。

    持令人逾期未将收集的证据或者调查令、回执等文件交还签发法院的,签发人员应当于逾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持令人催交,并将催交情况记录在卷。

    第十一条 持令调查时,必须由当事人或申请执行人委托的、持有效调查令的两名代理律师共同进行。

    持令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主动向接受调查人出示身份证件与调查令。

    持令人应当正确使用调查令,并确保调查收集的证据的真实完整。对持令调查过程中获知的有关信息,申领人、持令人应当对外承担保密责任。未经人民法院允许,不得私自进行复印、拍照、备份等可能损害被调查人利益的行为,且所获证据及信息仅限于本案诉讼目的使用,不得泄露或在其他事务中使用。

    第十二条  接受调查人应当当场提供有关证据,不得以内部规定、领导批准等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或拖延办理。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于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持令人提供。

    接受调查人因故不能提供证据或无证据提供的,应当在调查令回执上或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由经办人签名、加盖单位印章或由接受调查的个人签字确认后交持令人。

    接受调查人未提供证据材料,也未书面说明原因的,持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并请求依法处理。

    接受调查人有权拒绝提供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相关证据以及调查令载明的指定证据以外的其他证据。

    接受调查人应当在调查令回执上注明提供证据材料的名称、页数、与原件核对无异,由经办人签名、加盖单位印章或由接受调查的个人签字确认后交持令人。

    第十三条 持令人持令调查时,视同人民法院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接受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持令人调查取证的,持令人应当及时向签发法院报告情况,由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及公职人员拒不协助调查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必要时可以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反馈。

    第十四条 持令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内不再向其签发律师调查令;签发法院可以视情节对其予以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对该律师予以处罚或惩戒;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调查令或持伪造变造的调查令收集证据的;

    (二)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令调查收集的证据的;

    (三)擅自泄露、散布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的;

    (四)不当使用持调查令获得的证据或信息的;

    (五)利用持令调查的证据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误导性宣传,影响案件办理的;

    (六)利用持令调查的证据诋毁当事人声誉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还调查收集到的证据、信息、调查令及回执的;

    (八)其他滥用调查令的情形。

    对律师事务所存在把关不严导致律师出现上述情形的,签发法院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给予处罚或惩戒。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与上级文件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雨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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