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群众读懂法言法语,细心解答群众判决后的一些疑虑,让群众打官司输得明白,赢得也明白,洛阳中院出台《判后答疑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什么是判后答疑?
判后答疑是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在宣判或当事人提出上诉、申请复议、申请再审、申诉时,针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裁判理由、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的疑问,由原审案件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进行答疑说明,促进服判息诉的一种司法便民措施。
如何申请?
全市法院受理各类案件,应在受理通知书、应诉答辩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文书上明确告知案件当事人对裁判有异议、疑问时,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判后答疑。
何时申请?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裁判结果有异议、疑问的,应当在收到一审判决、裁定后10日内,收到二审判决、裁定后一个月内提出判后答疑申请。
答疑时间及方式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判后答疑申请后,承办法官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答疑。
判后答疑原则上采用当面答疑的方式。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采用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答疑并制作答疑笔录和音、视频资料。
规定全文
为了更好地落实司法为民,提高裁判公信力,增进法官责任意识,促进服判息诉案结事了,根据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就实行判后答疑工作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判后答疑是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在宣判或当事人提出上诉、申请复议、申请再审、申诉时,针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裁判理由、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的疑问,由原审案件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进行答疑说明,促进服判息诉的一种司法便民措施。
第二条 判后答疑坚持自愿、便民利民、辩法析理、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原则。
第三条 全市法院立案机构具体负责判后答疑的协调、督促、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四条 全市法院受理各类案件,应在受理通知书、应诉答辩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文书上明确告知案件当事人对裁判有异议、疑问时,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判后答疑。
第五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裁判结果有异议、疑问的,应当在收到一审判决、裁定后十日内,收到二审判决、裁定后一个月内提出判后答疑申请。
第六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判后答疑申请后,承办法官原则上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安排答疑。申请判后答疑不影响当事人正常行使诉讼权利。
第七条 判后答疑原则上采用当面答疑的方式,承办法官、合议庭应当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依法认真答疑,详细解答事实认定、裁判理由、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辩法析理,应制作答疑笔录。
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采用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答疑并制作答疑笔录和音、视频资料。
第八条 对案情复杂、当事人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可由审判长、庭长、主管院长参加答疑。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学者、律师、公民代表参加。
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派员参加答疑。
第九条 判后答疑应当区别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对答疑结果满意并服判的,承办法官应在答疑笔录上注明。
(二)经答疑,当事人仍坚持其观点理由的,应告知其依法行使上诉、申请复议、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权利。
答疑结束后,当事人、参与答疑人员均应在答疑笔录上签字。当事人拒绝在答疑笔录上签字的,应当予以注明。承办法官应将当事人签名的答疑笔录连同相关答疑材料附卷存档,或放置在物证袋内。
第十条 中级法院立案机构应当对本院审判业务部门、所辖基层法院开展判后答疑工作的质量、效率、效果进行统计分析通报。
第十一条 中级法院立案机构应当加强对基层法院判后答疑工作的督查指导,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查纠正。
第十二条 承办法官因违反本意见规定,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本细则,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第十四条 本意见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