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沦丧,竟对义女下手
2016年初的一个周五下午放学时,被告人郑某某将其义女小学五年级学生何某某(案发时11岁)从学校接到镇上某宾馆房间内,将何某某按到床上,强行脱下何某某的裤子,对何某某进行威胁,后实施强奸。此后至2017年10月份,郑某某在周六或周日,采用同样的手段,在同一地点多次对何某某实施强奸。
法院判决,严惩凶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义父”的特殊身份,多次将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骗至其住处进行奸淫,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检察院指控郑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郑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郑某某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权威释法
负责审理此案的洛阳中院少审庭法官认为:目前,我国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很多都是“熟人作案”,一般为未成年亲属、邻居、同学、老师、校长等,郑某某性侵案就是典型的的“熟人作案”。出现被猥亵、强奸情况后,受害人往往会受到威胁,或者被告人提供一些财物利益,诱惑受害人不敢报警,不敢告诉家长、学校。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家长忙于生计,忽略对子女的看管监护;家庭及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性保护教育缺失;犯罪分子法治观念淡薄,受不良影视作品及刊物腐蚀的影响,心理严重不健康。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当前,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等性侵害儿童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以猥亵儿童犯罪为例,2017年至今年6月,全国法院共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8332件。其中,2017年审结2962件,2018年审结3567件,2019年1-6月审结1803件。需要指出的是,性侵害儿童犯罪隐蔽性强,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不排除还有一定比例的案件尚未进入司法程序。近年来,性侵害儿童犯罪案件数量有所上升,原因复杂,其中与人民群众儿童保护意识增强、发现后及时报案有一定关系。比如对有些触碰、亲吻儿童身体进行猥亵等犯罪行为,以往重视不够,没有及时发现和报案。
保护未成年人,首先未成年人要加强自我保护,谨慎交友,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已经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及时报警;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给少年儿童织就一张安全网还需要调动全社会的各种力量,建立起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相互衔接的联动保护机制。学校、家庭要引导未成年人逐步了解性教育,在发现未成年子女遭受不法侵害时应及时报案;再者,社会加大法治宣传教育,使其明白什么情况下、什么人员容易出现此种行为,如何避免此种行为,增强防范意识。总之,保护未成年人免遭侵害,需要社会各界、家庭、学校、普法义务机关等共同行动起来,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络,共同呵护祖国花朵的健康成长。
严惩与严防双管齐下,才能给孩子们营造一个充满阳光、安全快乐的童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