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佳节至,祝福要送到,普法也要送到

发布时间:2019-09-12 18:31:28


    中秋佳节合家分吃月饼的习俗自唐朝开始延续至今。然而月饼作为特定节日的消费品,因其具有时效性和特殊性,难免出现不规范的市场行为而影响消费者过节的心情。如何买到称心如意的好月饼还着实有些门道。

    测评案例:

    刘先生在超市购买了苏式简装月饼30包,每包内有4只月饼。回家后发现购买的苏式简装月饼外包装上标明保质期90天,生产日期为当年8月;而在每只月饼的内包装上却未标明生产日期,只标明保质期为“未开封60天”。刘先生据此要求超市“退一赔十”,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生产商A公司辩称其生产的苏式简装月饼无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前述状况系错误的使用了内包装。A公司自愿赔偿刘先生购买月饼的价款损失930.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使按照内包装的标识,涉案月饼亦在保质期内。现亦无证据表明刘先生因涉案月饼标识错误而误导食用后造成了人身损害,因此未支持刘先生退一赔十的请求,判决A公司赔偿价款损失930.50元。

    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现在市场上销售的大部分月饼属于预包装食品。

    按照消费惯例,消费者并不会在选购时即拆开外包装来一一查验内部小包装的日期与外包装的日期是否一致。根据预包装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即刘先生的月饼的保质期应按照最短的60天保质期进行计算。

    本案保质期标注错误问题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十倍罚则的例外情况,即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月饼生产商A公司提供了充足的证据来证明保质期标注错误系错误的使用内包装,月饼本身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首先,A公司提供了食品质量检验报告。在涉案月饼生产当月,A公司抽取样品送至中国商业联合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该公司提供的第三方检验报告确认月饼各项技术要求均合格。

    同时A公司另自行对每一批次月饼进行检验,并提供了往后另外三批月饼的检验报告均显示合格。证明月饼生产出厂时无食品安全问题。

    其次,A公司提供了保质期实验测试记录。记录显示,A公司对苏式月饼的感官、水分、细菌总数及大肠菌群在90天内进行了测试,在21摄氏度的条件下,各式苏式月饼第90天的细菌总数均达标。即证明了涉案月饼的保质期确为90天。在刘先生无相反证据反驳前述证据的情况下,刘先生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当购买到内外包装日期不相符的双日期月饼,消费者并不一定会获得十倍赔偿,争议焦点在于食品本身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及是否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如若消费者购买到日期有瑕疵但无食品安全的月饼,应与商家积极协商退换货。如若商家不同意配合处理,且存在符合合同法法定解除条件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益。

    而商家作为商品零售方,希进一步本着便民原则,完善消费者纠纷协调解决模式,以便快捷、高效的配合消费者处理纠纷。

    测评案例:

    时髦的庄女士在某电商网站上购买了某网红月饼4盒,收到货后发现外包装和在实体店购买的有多处不同,于是使用该品牌月饼防伪查询系统,输入12位防伪码,查询结果为“您所查询的是错误编码,并已被确定不是本品牌的产品,谨防假冒。如需进一步查询或协助,请于上班时间内致电客户服务热线查询。我们希望阁下能提供购买地点及相关资料,让有关政府部门进行调查。”

    后庄女士向该品牌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出具鉴定证明,并将鉴定证明与订单信息、运单、商品照片、防伪查询记录一并提交法院。

    法院审理后,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判决电商网站向庄女士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

    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为了追赶潮流,提高生活品质,消费者都愿意选择购买网红月饼。

    这类月饼在实体店内很少有销售,现有的购买渠道基本是通过网购,比如通过电商网站购买,或者是通过微商代购,这就必然要承担网购的各种风险。因此消费者应当选择更加值得信赖的电商品牌,更不要随便通过非官方渠道购买。

    在实际生活中,对网购假冒伪劣产品进行真假鉴定的举证十分困难。

    比如在某电商网站上信用较低的小店铺代购买到假货,一方面消费者需要联系正品品牌商作出真假判定的官方认证;另一方面,这类商家注册电商时用的身份信息多为退休并在偏远城市没有执行能力的老人。

    因此,往往即便进行了诉讼,却仍无法得到执行。本案中庄女士能够通过二维码和联系品牌月饼商家出具官方证明是非常幸运的。

    因此,建议消费者在选择网购月饼时,不仅要选择可靠大型的电商店铺更需要选择有官方鉴定真伪渠道的月饼品牌,以免在诉讼中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测评案例:

    吃腻了苏式月饼的朱先生在B公司购买了由C公司生产的花鸟主题的新风味月饼,价格不菲。该月饼口感特殊,其亮点在于口感不似月饼而似饼干。该月饼的配料标注内含:“白芸豆、白砂糖……食品添加剂:……诱惑红、亮蓝、脱氢乙酸钠、焦糖色素”。

    后朱先生在新闻上得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诱惑红”、“亮蓝”、“焦糖色素”允许的添加范围不包括月饼,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据此认定花鸟主题月饼系不合格产品,对C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朱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朱先生退一赔十的请求。

    食品生产领域涉及国民日常生活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相关法律规定繁杂且专业,普通消费者在购买时又很难准确甄别。

    因此食品安全法领域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规定了非常高昂的赔偿金制度,并允许在食药领域知假买假,以净化食药市场。

    食药市场伴随着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不仅衍生出前述添加剂不合格的月饼,还衍生出保健品月饼等特殊口味月饼。上海法院近三年审结了多起石斛月饼不规范的案例。然,石斛属于药品,但未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

    食品安全法规定,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因此石斛月饼被法院认定为不安全食品。另,石斛粉和石斛花也不可以作为配料添加在月饼中。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而石斛粉、石斛花未获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准予许可并公布。

    因此商家在生产新类型月饼时对于配料以及添加剂是否合规一定要做足准备工作。而消费者出于猎奇或特殊需求购买新口味新品种的特殊月饼更要擦亮双眼,如有需要可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咨询,尽量避免购买不安全食品而产生诉累,破坏了过节的情绪。

    当然,涉月饼领域的纠纷还有诸如月饼盒封面知识产权纠纷、月饼盒延期制作发货引发的合同纠纷等等,在中秋佳节因为月饼闹上法庭想必是让人头疼的大事。从这些案例中可以总结出“三看法则”:

    一是看表也看里,即在购买礼盒式月饼时对内外包装盒都进行查看;

    二是看店也看牌,即对于购买月饼的店铺和月饼的品牌都需要关注,尤其是在购买高价月饼时;

    三是看味也看料,对于月饼的口味和配料在选择上要谨慎小心。

责任编辑:王雨潇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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