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偷录庭审、辱骂撕咬法警、扰乱法庭秩序,拘留!!!

发布时间:2019-12-19 20:15:07



    12月18日,孟津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某、高某、左某、郭某等6人寻衅滋事犯罪一案。庭审过程中,法警发现旁听席上高某用手机录音录像,立即上前制止,但高某拒不配合交出手机。审判长要求法警对高某进行制止时,高某继续在法庭内哄闹,不但不听劝阻,反而骂人、打人、咬人,推搡抓扯前来制止的法警,扰乱法庭正常工作秩序。

    鉴于高某不遵守法庭规则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高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法官提醒:

    良好的法庭秩序是保证庭审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只有所有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都遵守法庭秩序,庭审才能顺利进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法庭不得擅自录音、录像和摄影是为了防止少数当事人或者旁听人员将偷录的庭审资料篡改,歪曲事实、丑化法庭形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明确规定,需要进行法庭录音、录像和摄影的,必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同意。

    同时,法官也告诫广大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切不可视法庭纪律为儿戏,否则轻者将受到警告、训诫,罚款,重者将会依法受到拘留的处罚。全体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任何在法庭上任性妄为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条

    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责任编辑:王雨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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