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及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洛中法(2015)110号]的规定,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简化诉讼保全担保审查程序,提高司法效率,经相关单位申请本院研究决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等(详见附件一)单位2020年度可在本院和辖区基层法院以《不可撤销保函》(详见附件二)形式为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为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各单位在为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时所采用的保费、费率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范围。
诉讼金额
|
收费标准
|
3000万以上--50亿以下(含3000万)
|
≤2.5‰
|
2000万以上—3000万以下(含2000万)
|
≤3.0‰
|
2000万以下
|
≤4.0‰
|
各单位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请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本院。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一:2010年度诉讼保全担保单位明细表
/upload/file/20200102/20200102091244_34389.docx
附件二:保函
/upload/file/20200102/20200102091344_77524.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