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工区法院宣判一起虚假诉讼刑事案件,被告人蒋某和杨某犯虚假诉讼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和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和五万元。该案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西工首例虚假诉讼案件。
案情介绍
2016年8月份,被告人蒋某为了完善其经营的洛阳金水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水红公司)房产办理手续,找到被告人杨某,预谋通过虚假诉讼的方法解决。此后二人共同伪造《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协议书》《工程决算报告》《催款通知书》等工程建筑资料,杨某将私刻的某建工集团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加盖在相关资料上。2016年10月份,蒋某指使杨某以建工集团公司的名义到西工区法院对金水红公司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西工区法院立案受理后,经主持调解,蒋某与杨某达成了虚假协议,内容为金水红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前支付建工集团公司工程款共计9666915元,逾期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该院对此作出了民事调解书。
2018年1月份,蒋某因其经营的金水红公司资不抵债,遂向西工区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18年2月份,西工区法院裁定受理金水红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随后,蒋某将金水红公司与建工集团公司之间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提交给破产管理人。同时,蒋某又指使杨某以建工集团公司的名义向破产管理人提供虚假的债权资料,捏造建工集团公司享有的债权为20319855.33元。
2018年11月份,西工区法院宣告金水红公司破产。2019年1月份,其他债权人向公安机关举报蒋某及其金水红公司涉嫌虚假诉讼和虚假破产,请求立案查处。2019年3月份,杨某以建工集团公司的名义向破产管理人申请撤回捏造的债权。2019年5月份,公安机关决定对金水红公司虚假破产案立案侦查。2019年6月份,杨某、蒋某先后提出再审申请,请求西工区法院撤销该院(2016)豫0303民初4054号民事调解书。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于2019年6月26日主动投案,被告人杨某于2019年7月20日主动投案。到案后,二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件审理
2019年12月20日,西工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法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公诉人、辩护人分别向被告人讯问、发问,公诉机关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围绕被告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发表了辩护意见。辩论结束后,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宣判结果
西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杨某预谋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蒋某与杨某共同预谋,相互配合,辩护人认为杨某系从犯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信。杨某积极缴纳罚金,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虚假诉讼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的民事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此种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诚实信用,也损害了他人的合法财产和权益,也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更是对法律和司法权威的藐视和挑战。西工区法院将进一步加大民间借贷案件乱象整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