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行政庭今年3月份受理一起原告洛阳XX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XX执法队不服行政处罚一案,审理中经法院行政庭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实地三次巡回,析解法律、分清是非后,协调出的意见双方均接受,故这一起涉及民生的棘手行政诉讼案顺利案结事了。
经审理查明,在2007年中旬,洛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将洛阳市位于涧西区的芳华路和华山路进行改扩建,成立工程指挥部。其中华山路的改扩建涉及到原告XX有限公司下属的三十六家商户营业房的拆除搬迁,可租赁合同均没有到期,但原告为了支持市政改扩建工程,原告还是将影响市政道路建设的门面房全部拆除。
2008年原告又按洛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把华山路建设与两侧商业开发,带动周边区域升级,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结合起来”的要求,11月份,在当时后退至不压黄线的情况下,又将重新建起了一排临时的门面营业房,并报请市规划局涧西规划分局先行审批,由分局再报市局批准。在此期间芳华路、华山路工程改扩建指挥部代表市政府批示,“原则同意该公司改造方案,请尽快通过有关单位的审批抓紧实施”;同时也有市领导批示……。为了解决困难、稳定(众多商户)社会,不进行上访,原告就进行了施工。可当这临时房施工进行二层时执法队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又要求拆除临时门面房。故此,原告XX公司不服诉之法院。
涧西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盖此临时门面房时,道路并没有扩的那么宽,当道路出规模时,规划又增加宽度后使该临时房有违法于现规划图,但并不是不可改正的,只要将前面所盖的部分拆除,也符合现规划。何况此纠纷涉及二个具体行政行为,也涉及众多民生问题和不稳定因素。
涧西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人员经过认真研究分析,到当地现场巡回、辩法析理,精心协调,随之原告也写出了改正措施,被告也接受协调意见。最终这一起涉及民生和上访的棘手行政诉讼案顺利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