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职工在工作中玩游戏、开网店固然违反了工作纪律,但用人单位在处理时应当严格依法处理,采取扣发工资的形式进行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能因此就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不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当支付的两倍工资。更不能让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承担经营亏损,转移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显然有失公允。
【案情】
原告:某公司。
被告:李某。
2007年,被告到原告处工作。2008年2月26日,双方签订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至2009年2月26日。2008年10月,被告辞职。2009年7月13日,被告再次到原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也未给被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已支付了被告2009年7月至10月的工资,分别为466.54元、1066.20元、902.58元和937.50元,未支付11月份的工资。被告的岗位是在线客服,是通过网络销售原告公司的软件。销售流程是在线客服人员通过QQ联系客户,签订合同前报上级,上级同意后,通知客户付款,最后由技术人员将软件发给客户。
被告在工作期间确实存在玩游戏和开网店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2009年11月27日上午,原告组织查岗时发现被告正在玩偷菜游戏,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当天中午,被告以电话方式向公司经理提出辞职后离开公司。第二天,被告又以EMS方式向公司经理邮寄辞职信。此后,被告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原告支付2009年11月1日至2009年11月27日基本工资688元;支付销售业务提成2191元;支付2009年8月13日至2009年11月27日的二倍工资3229.21元;缴纳2009年8月至2009年11月共四个月的社会保险。原告随即也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支付4个半月网络使用费750元;退还四个半月工资的99.9965%,计3599.87元;赔偿强抢客户,私自降价造成的经济损失4800元,并向客户和公司书面道歉,消除影响。2010年2月22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09年11月工资688元,2009年9月至11月的双倍工资2528.08元,原告为被告缴纳养老保险费915.36元,驳回了原被告的其他仲裁申请。原告不服,提起了诉讼,被告未提起诉讼。
2009年11月28日,原告曾做出一份《关于对在线客服人员李某的处罚决定》,称2009年11月27日上午10时30分,被告在工作时间玩游戏和开网店,无视公司制度,顶风违纪。并且工作业绩极差,不顾他人和公司利益强揽客户低价抢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同时,又造成客户之间、客户和公司之间的矛盾。对公司给予的严厉批评,被告不思悔改,反以辞职为借口离开公司,企图逃避处罚。为警示教育他人,纠正不正之风,现决定对被告进行以下处罚:1、拒绝辞职请求;2、开除;3、停发工资、补助和奖金3至6个月后,扣除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工作交接完毕,消除影响后再发放。2010年4月25日,原告又做出一份《关于对李某的经济处罚及赔偿的决定》,称2009年8月至11月,公司客户服务质量下降,投诉增多,业绩下滑,4个月累计亏损81515.23元,经查主要是因公司关键部门员工上班沉迷于玩“偷菜”游戏所致,公司多次提出警告,大部分均纠正了错误,唯被告仍我行我素。2009年11月25日,被告强行介入其他业务人员客户进行洽谈,未请示领导,私自降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00元。导致同一地区老客户致电公司,强烈要求退货,给客户之间造成极坏的影响。2009年11月27日上午查岗时,被告正在玩“偷菜”游戏。经查,被告在正常上班时间,基本天天玩游戏,或在网上买卖与公司无关的产品。被告不但不接受批评教育,反倒当场离职,下午即不再回公司工作,晚上致电公司领导提出辞职,企图以辞职为借口逃避处罚。因其拒不回公司交接工作,接受处分,公司无奈做出开除决定,并邮寄给被告。根据其工作电脑的工作总结统计显示,其未按原《劳动合同》约定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根据《公司员工规章制度》及《在线客服部门经理及工作人员工作制度》相关规定,现做出如下经济处罚及经济赔偿决定:1、2009年11月份工资减薪30%,计206.40元;2、赔偿因私自降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元;3、承担2009年8月至11月经济损失的30%,计24454.57元。
庭审中,针对劳动合同问题,原告提交了公司的会议记录本和劳动合同管理台账表。2009年7月13日的会议记录中显示:欢迎李某重回公司工作,岗位不变,按老员工待遇,按原合同执行,按延期处理。劳动合同管理台账表显示的是前合同服务期未满,续延至2009年11月30日止。会议记录和劳动合同管理台账上均没有被告的签名,被告否认谈及过此事。原告还提交了《公司员工规章制度》和《在线客服部门经理及工作人员工作制度》,两个制度均是2006年6月22日制定,在关于执行《公司员工规章制度》的通知上有其他职工的签名,但没有被告的签名,《在线客服部门经理及工作人员工作制度》没有任何人的签名。被告表示不知道这两个制度,也不予认可。
【审判】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已于2008年10月辞职,2008年2月26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被告是在2009年7月13日重回原告处工作的,此时已超过了该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2009年2月26日。原告诉称劳动合同续延至2009年11月30日止,仅有其单方制作的会议记录和劳动合同管理台账表,被告又不予认可,原告此部分诉称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采信。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以及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还应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金,这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文规定的。诚然被告在工作中存在玩游戏、开网店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但原告处理时应当严格依法处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已将《公司员工规章制度》和《在线客服部门经理及工作人员工作制度》向被告告知,并且采取扣发工资的形式进行处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更不能因此就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告仍应当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支付11月份工资,以及养老保险金。有关原告诉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问题,因为按照原告的销售流程,被告作为在线客服人员,只是负责联系业务,并没有最终的决定权,所以让被告承担所谓的降价损失没有依据。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收益的享有者,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任何一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均有可能出现亏损,如果要求劳动者对此进行赔偿,无疑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转移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显然有失公允。因此,原告仅以被告上班玩游戏和开网店就要求被告承担亏损责任,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原告支付被告2009年11月的工资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原告为被告缴纳养老保险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近年来,劳动争议纠纷呈逐年大幅上升的趋势,从好的方面讲是大家的法制意识不断提升的结果,但从另一方面也说明大家对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认识不全面,执行不彻底。部分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认识有偏差,出于各方面原因,甚至在刻意规避法律,为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本案中,在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错误理解劳动者原劳动合同没有履行到期,现在再回来工作,就可以延续,从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发现劳动者上班时间玩偷菜游戏时,不是采取合适的方法处理,而是以错对错,采取扣工资、罚款和赔偿公司亏损等措施加以处理,从而引起双方矛盾激化,进而仲裁、诉讼。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一些规章制度,如劳动纪律、奖惩规定等,保证本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是不可以。但是根据2001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其含义:1、规章制度必须是由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制定,内容必须符合《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2、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程序通过,未设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用人单位,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权利机构或者依相应的民主程序通过制定。3、规章制度必须要明确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未尽告知义务的,不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