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潇普法站丨疫情期间销售伪劣口罩!严惩重罚!

发布时间:2020-03-11 19:42:30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口罩作为防护必需品,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不过正因为是防疫的必须品,小小的口罩也带来很多问题,一些人发现口罩有利可图,便开始“空手套白狼”、以次充好、坐地起价……殊不知,这些行为都涉嫌违法犯罪。今天的普法站就是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刘强(化名)和王虎(化名)因销售伪劣口罩,结果被双双判刑!    

    案情回顾

    疫情发生后,刘强通过朋友王虎从一个生产一次性医用口罩的小作坊那里找到了货源。刘王两人在明明知道这些口罩不是正规厂家生产的、进货渠道不正规并且没有有效的合格证的情况下,把54箱(共计51.6万只)假冒某品牌的伪劣一次性医用口罩,以24.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一家医药销售公司。随后该医药公司将该批口罩销售给四家机关单位。上述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后经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鉴定,不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规定的防护标准。刘强、王虎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强和王虎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这些口罩是伪劣产品而进行销售,并且销售金额达到了24.9万元,该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销售伪劣产品罪。最终法院判处刘强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16万;王虎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4万。    

    对于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是多少?

    Q:我国法律对于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是多少?

    A:在本案中刘强和王虎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这些口罩是伪劣产品而进行销售,并且销售金额达到了24.9万元,该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销售伪劣产品罪。强调一下销售金额24.9万元有两点原因:

    1、销售金额满5万才构成刑事犯罪;

    2、不同的销售金额对应的量刑也不同,比如销售金额在5万以上不满20万元的,量刑标准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销售金额在20万以上不满50万元的,量刑标准是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销售金额在50万以上不满200万的,量刑标准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销售金额如果达到了200万以上,那就直接要判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了。当然,每个档次的刑期都会判处相应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 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 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劣产品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的?

    Q:伪劣产品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的?都涉及哪些类型?

    A:根据法律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四种情况属于伪劣产品。比如咱们刚才说到的口罩,因为没有有效的合格证,属于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卖伪劣口罩还可能涉及哪些罪名?

    Q:最近经常有报道,一些人在根本没有任何口罩可卖的情况下,在微信群、QQ群发布销售口罩信息,使得急于购买口罩的消费者转账后迟迟不见口罩,最后才发现受骗上当。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诈骗?售卖伪劣口罩还可能涉及哪些罪名?

    A:这种行为的性质已经是标标准准的诈骗了,而且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属于重点打击对象。

    在此我们也奉劝一些想动歪心思的人,千万不要以身试法,一些非法的生财之道,可能不仅触犯我们今天讲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还可能还会触犯诈骗罪、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罪名。疫情防控时期,对于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必会严惩不贷。

    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提出,(三)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四)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五)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如何判断口罩是否符合标准?

    Q:日常生活中,我们如何判断买到的口罩是否符合标准?如果不小心买到假冒伪劣口罩,又该如何维权?

    A:医用口罩根据使用环境以及防护程度高低不同分为三种:“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医用防护口罩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是:GB19083-2010;

    医用外科口罩有强制性行业标准是:YY0469-2011;

    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使用的一般的行业标准是:YY/T0969-2013。

    这三个标准对于相应的技术指标(比如细菌过滤效率、还有通气阻力等)要求是不一样的,这些都是公开的,可以网上查询到。大家在购买口罩时要注意不同类型的口罩对应不同的标准。

    如果发现有销售假口罩或者买到假口罩了,可以拨打12315热线投诉维权。

    法官提醒:

    防范伪劣口罩,这些你得注意!

    ➤买口罩一定要注意看产品的外包装,外包装上有产品标准,GB是国家标准,YY是行业标准,大家可以对应查看所买口罩是否符合标准。

    ➤正规品牌的口罩也会有自己的防伪标志,在自己的官网也有鉴别方法,大家注意甄别。

    ➤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口罩,如果发现有销售假口罩或者买到假口罩了,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维权。

责任编辑:王雨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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