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洛阳中院民四庭在汝阳巡回审判期间,与汝阳法院民二庭法官共同成功调解一起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民事纠纷。至此民四庭在开展巡回审判活动中已成功调撤多起涉及赡养、婚姻财产、相邻关系、土地承包等矛盾纠纷的民事案件,巡回审判取得了良好效果。
刘某某诉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经一审汝阳法院判决后郭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洛阳中院民四庭受理后,为有效减轻群众诉累,决定巡回审理,将庭审安排在汝阳法院。由于双方当事人互不相让,加之长期的诉讼已导致双方积怨深厚,庭审时双方对立情绪严重,一方甚至扬言,如果此案处理不好将采取过激行动。庭审后,合议庭认为此案不能简单一判了之,要平息双方恩怨,只有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在汝阳法院民二庭法官的参与下,经两级法院法官的共同努力、耐心劝解,双方对立情绪有所缓和,态度有所松动,均表示愿意协商,但差距仍然较大,为尽早解决双方纠纷,尽管此时已到中午,法官放弃午休,与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沟通、交流,经过一番苦口婆心的释法说理,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上诉人郭某某当日下午即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至此,在两级法院法官的共同努力下,当事人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通过巡回审判,不仅加强了法官与群众的交流与沟通,更提升了司法服务效果。在巡回审判过程中及时发现不稳定因素,及时有效化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通过巡回审判也加强了与基层法院审判人员的沟通和指导,对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