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交房被迫停工。导致不少债主、业主上门讨债、要房,各种矛盾激化。面对此种情形,该公司向法院递交了重整申请书,希望通过破产中的重整程序挽救企业。那么企业能否起死回生、债主、业主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我国现行的破产制度有哪些?
Q: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常说企业破产倒闭,那么究竟什么是破产?我国现行的破产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A:破产涉及咱们日常说的倒闭呀、失业啊这些种情况,但是并非这么简单。
我国现行破产制度包括三种程序:第一种是破产清算、第二种是重整、第三种是和解。
怎样才能启动破产程序?
Q:以本案为例,怎样才能启动破产程序?哪些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A: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和咱们平时熟知的民事诉讼案件一样,都不是法院主动启动的,而是要有原告或者申请人的申请启动程序。其次呢,对于谁能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问题,咱们法律规定在要依据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申请启动程序。
以本案为例,这家房地产企业就是债务人,他欠了谁的钱谁就是债权人,比如工程款没给人家,那施工的单位就是这个企业的债权人、银行的借款没还,那银行也是这个企业的债权人,业主同理。这些人都可以申请启动。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标准是什么?
Q:以本案为例,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审查标准是什么?
A: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最主要就是审查企业在客观上是不是确实没有能力还钱了。主要是指现金流断裂,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像咱们说的这家房地产企业,除了未完工商品房和土地,企业并没有其他资产,而且在我们收到申请的时候,项目已经烂尾两年多,期间经过当地政府和股东的努力,均没有使得项目得以复建,债权人打完官司也没有要到钱。经审查,法院认为该公司具有破产原因,依法受理了这个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欠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院受理后破产程序如何开展?
Q:那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后破产程序如何开展?
A: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会依法指定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作为案件的管理人。
进入到破产程序后,企业的印章、账簿、证照全部要移交给管理人,管理人成为企业的临时经营决策者,企业一切事务均由管理人负责,从专业角度查清企业的资产和债务情况,并对企业财产进行分配,或者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什么是破产管理人?
Q:什么是破产管理人?他们在破产程序中有什么作用?
A: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就是管理企业一切事务的中介机构。一般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公司这类专业的机构,由法院来监督他们开展相关工作。
因为破产涉及到债权的审核认定、破产财产的界定、变现等,这都需要专业的机构来做,从而能更快地从专业角度查清楚企业的资产和债务情况。也能有效的防止原来的经营管理层有一些不当行为导致企业资产进一步减损。
目前,洛阳市一共有42家管理人,还成立了河南省首家破产管理人协会。
受理破产后有哪些法律后果?
Q: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有哪些法律后果?
A:法院受理破产后,企业此前被查封的财产将依法解除查封,对企业进行的执行程序都要停止,由管理人接管全部的资产。破产制度设置的基础就是,当发现企业已经没有能力正常了结债务时,在法定的程序下,公平清偿债务,然后使企业依法退出市场。并且,根据不同债权的优先性不同,破产法按照先偿还职工债权,其次偿还税款,最后清偿一般债权的顺序进行排序。
法院受理破产后,所有债务停止清偿。不允许企业对个别的某个债权人进行清偿,必须在管理人算清所有的资产、债务、确定清偿率后,统一进行财产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破产重整如何确保新进投资人权益?
Q:如何保障新进投资人权益?以本案为例,接手了该企业停工的楼盘,新投资人能享受到哪些优势?
A:重整程序本身的目的在于挽救企业,实现各方利益共赢。
在咱们这起案例中,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讲,购买烂尾楼盘的新进投资人不需要办理过户更名手续,这样省下的大额税款就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用于企业复建。并且企业所欠债务在破产程序中能够锁定。这样就解决了很多对楼盘感兴趣,但又担心进来后会因为企业之前欠债麻烦不断的潜在投资人的后顾之忧。所以,有了这样的司法保障,新进投资人就可以放心的接管企业。
企业破产清偿的顺序是什么?
Q:企业破产后,对债权人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A:根据债权的性质不同,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按照先偿还职工债权,其次偿还税款,最后清偿一般债权的顺序进行排序,体现了对一般劳动者生存利益的保护。重整程序中还可以划出小额债权组,本案中,购房户作为小额债权人,也可以得到特殊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于破产,法官有话说
企业因为市场形势、管理决策等原因难免陷入困局,破产清算程序是企业依法退出市场的渠道,在法院的组织下,企业的有哪些财产、欠多少钱,都会被算得清清楚楚,如果发现有股东抽逃、挪用企业的资金,管理人也会代表企业依法追缴,有犯罪情形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就算是投资做生意失败了,也让债权人明明白白,并且全部债权人可以公平受偿。虽然企业倒闭了,但企业的优质资产可以流通,发挥出更大的价值。重整程序是生病企业的抢救程序,在法律程序内,锁定债务、盘清家底,通过协商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重整方案,通过停止执行、暂缓清偿债务,给有挽救价值的企业一个修整期,一旦成功,可以避免企业职工失业,债权人的债权可以获得更高比例的清偿,使企业重新焕发生机。
破产制度属于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和抢救机制,对服务整个市场经济建设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洛阳中院破产审判庭是全国范围内最早成立的几个破产审判庭之一,主要的职责就是妥善运用破产制度,发挥好破产审判在服务我市经济建设,提升整体营商环境方面的作用。让我们的企业重获新生或者依法退出,让我们的职工得到好的保障,使我们经济能更好的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