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阳中院民二庭通过在线视频方式审理洛阳某置业公司与丁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李丹杰进行独任制审理,双方当事人在独任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从立案到开庭再到调解结案,在不到1个月的时间就顺利实现了双方当事人案结事了。
这是洛阳中院民二庭扎实推进民商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严格依照本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实施细则》,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一个缩影。
自试点工作推进以来,该庭以二审案件繁简分流和快审机制为重点,积极探索适用独任制审理案件,充分发挥独任制灵活高效的特点,努力做到“四个明确”。
截止目前,洛阳中院民二庭通过在线视频方式并采取独任制审理的案件已达11件,结案2件,个案审判效率在得到提高的同时,还有效缓解了新冠肺炎疫情对当事人诉讼的影响。
稳步推进改革工作,洛阳中院民二庭这样做
明确标准,细化案件分类
2019年以来全市法院实行专业化审判,民二庭主要审理建设工程和房地产类案件。2019年民二庭共受理一、二审案件1292件,审结1165件,结案率达90.17%。
通过对案件审理周期、事实查明难易程度、法律适用等重要参数的分析,结合收结案占比分布,该庭制定二审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案件标准。
其中,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争议焦点较为集中,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以独任制审理为原则,以合议制审理为例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对当事人争议较为集中的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专业事项,高度依赖鉴定,且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招标文件、合同、图纸、洽商文件、各项审批手续等,收集、确定鉴材过程复杂,通常案涉标的大、本诉与反诉交织,一般以合议制审理为原则。但查明事实后,法律适用明确且双方争议不大的仍可以适用独任制审理;房屋买卖关系最基本的民生,涉及问题楼盘的系列案件频发,以合议制审理为原则,独任制审理为例外。纳入院庭长监督管理范围的“四类案件”原则上适用合议制审理。
明确责任,规范程序转换
民二庭设立程序分流员并确定相应审判团队,在确认分案环节,对案件类型、系列案件、建议适用独任制等进行标注,送达各审判团队负责人。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案件须由团队负责人审核并报程序分流员备案。
对“独转合”案件由独任法官所在审判团队组成合议庭审查转换申请,填写《独任审理转合议制审理审批表》,并制作程序转换裁定。为避免转换程序启动的随意,严格把握符合《实施细则》中不宜采用独任制情形兜底条款的适用,由承办法官释明原因,团队负责人审核后,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共同讨论。已经适用合议制审理的案件,不得再转为独任制审理。
明确权利,加强诉权保障
“减程序不减权利”,规范程序与保障诉权并行。为确保在推进独任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同时,能够使当事人充分了解适用独任制审理的原因和出发点,并及时知悉各项权利及义务,民二庭制作了“独任审理权利义务告知书”,一并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对独任审理有异议的,应在开庭前提出,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进行“独转合”程序转换;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由书记员计入笔录。
明确监督,完善风险管理
针对独任制审理特点和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健全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对于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三类案件和“独转合”案件纳入常态化监督范围。充分发挥民二庭专业法官会议的制度优势,定期分析研判二审独任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统一法律适用不一致或不明确问题的裁判尺度,将具有规则意义或示范效应的典型案例在民二庭建工地产类案件审理通报中予以公开。
改革的大幕已经拉开,民二庭只是洛阳法院在改革中的一个缩影。行则致远,善作善成,洛阳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精神,积极开展改革试点工作,确保各项机制在框架内运行有序、于法有据,结合全市法院审判实际,优化调整、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切实发挥改革试点功能,提高案件司法效能,不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诉讼便捷、多元和公正高效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