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法院积极探索新机制化解矛盾效果好

  发布时间:2010-09-30 09:30:13


    栾川法院积极探索研究从深层次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和谐发展的新机制,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和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化解再审案件取得可喜成果。今年该院受理的再审案件5起,审结4起,已审结的再审案件无上诉、无上访,调撤率达100%。

    建立再审案件的调解工作机制。在再审案件审判工作中,认真贯彻“调解优先、慎重判决、判则服判”的原则,对再审案件,要求审监庭全体法官对承办案件实行全程调解,组织、整合各方力量,加大调解力度,有效化解矛盾,力求案结事了。对个别复杂、疑难案件,及时请院长、主管副院长指导,协调解决。

    注重发挥合议庭成员积极主动性调解法,要求合议庭成员及时注意当事人的思想变化,配合主审法官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同时要求合议庭成员牢固树立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及判决前再作最后的调解,最大限度的提高案件调解机率,不能放弃调解工作的最后机会。

    注重热情感化调解法,缓解矛盾,循循善诱,使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在庭前调解中,多方宣传法律知识,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尽最大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待当事人始终要做到有耐心、有恒心、有爱心、有责任心,使当事人消除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

    强化干警定纷止争、化解纠纷、促进和谐的意识。培养全体法官的调解意识和以调解服务大局思想。再审案件往往是矛盾纠纷最集中、最难解决的案件,处理不当容易演变为涉诉信访案件。通过调解,既能减少当事人的时间、精力、财力等成本的投入,又能促使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顺利地解决纠纷,防止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注重调解方式的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统一。针对再审案件当事人在思想上相对敏感的情况,审监庭法官在调解的方法上更注重灵活性与技巧性,较少对当事人的说教,在寻找矛盾双方的利益平衡点上做工作。同时,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当事人的谅解让步都要限制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不得违法,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注重总结经验,创新调解方法。全庭干警在长期的审判工作中,探索总结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即“结果比较法”、“换位思考法”、“冷静处理法”、“外力介入法”等方法,在灵活运用的同时又相互结合,收到了良好效果。

    注重求同存异调解,着眼于化解主要矛盾,不纠缠于细枝末叶,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前提下积极调解,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

    注重道德引导调解,让当事人少用过激、人身攻击的语言,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提高自身的思想品德,通过法官的这个纽带促使双方心贴心,背对背的沟通,达成双方平衡点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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