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家小张在一次商务宴会上偶遇知己阿伟,两人的公司后来合作越来越多。一年前,小张的公司借给阿伟的公司1500万元,用于项目投资。但是项目遇到挫折后,阿伟公司以运营困难为由不偿还欠款,小张公司将阿伟公司告上法庭,虽然胜诉,但是阿伟公司拒不履行判决。最终,人民法院通过一把把执行利剑,帮小张公司讨回了借款。听众朋友,您是否也在执行上遇到过类似难题,法院又是通过哪些“神兵利刃”帮助被执行人维护权益的呢,咱们进入今天的《潇潇普法站》寻找答案~
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是什么?
Q:咱们执行常说的总对总查控系统是什么?除了存款、固定资产以外,微信、支付宝里的钱也能查到吗?
A: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传统查控模式执行效率低、覆盖财产范围窄、人力成本高等难题,会同公安部等16个部委、3900余家金融机构建立的,目前查询财产类型包括不动产、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25类财产或相关信息,基本涵盖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和相关信息,极大地提升了执行效率,实现了执行查控方式的根本变革。
这套查控系统不光可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在全国三千多家银行开设的账户信息,而且还可以同时查询到微信,支付宝等网上支付平台的账户信息。非常便捷,只需要几分钟,我们就可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账户里的钱,并且及时进行扣划。
什么是执行异议?
Q:什么是执行异议?那针对哪些行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呢?那么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有什么区别呢?
A: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一些行为违法,可以书面向法院提出异议。
当事人认为法院对相关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违法,认为法院执行的期间、顺序有问题以及认为有存在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在案件执行中,除了有针对具体执行行为提出的行为异议外,还有针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争议提出的实体异议,而实体异议则需要通过诉讼程序也就是执行异议之诉来解决。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是:
第一、主体不同: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第二、管辖不同:前者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后者由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第三、目的不同:前者目的主要是针对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
第四、程序不同:前者异议-裁定-复议;后者异议-裁定-诉讼。
第五、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实体利益。
而执行实体异议简单来说就是对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有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什么是异议审查?
Q:面对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维护各方的权利不受侵害?如果有人恶意使用执行异议,造成执行无法进行,法院会怎么办?以本案为例,最终被执行人阿伟和阿亮的母亲向法院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呢?是否房产就不能执行下去了呢?
A:执行异议原本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而设立的,但是近年来,很多被执行人恶意利用执行异议程序,企图达到阻碍执行,拖延执行的目的,面对这种情况,我们的执行法官也有自己的火眼金睛—“异议审查”。
本案中,被执行人阿亮提出异议的理由是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其在4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该借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他的房产价值按照市场价值在500万元左右,法院的查封属于超标的查封,不应对其房产进行查封和拍卖处置。阿亮的异议提出之后,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了他的异议申请。驳回理由是该房屋作为整体,在没有经过评估,拍卖程序之前,其价值不能准确确定,最终价值要以拍卖成交价格为准,而且该房屋作为整体是不可分割的,法院对其整体的查封处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法院最终处置完该房产,剩余价款可以退还给该被执行人。
阿亮的母亲提出阿亮名下这套房子虽然名字是阿亮,但是买房子的钱是她出的,并且提供了转账记录和相关票据,她认为作为实际交款人,自己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以此对法院的查封、拍卖行为提出执行异议。驳回理由是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查封时,房屋权属的确认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为准。本案中阿亮的房产在房管部门办理了登记,法院的查封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阿亮的母亲以自己是实际交款人而主张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该异议是不能成立的,最终该异议也是被法院裁定驳回。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限制消费令涉及哪些内容?
Q:限制消费令主要限制哪些消费?
A:限制消费令的限制对象主要是自然人,包括未履行义务的个人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限制以下几类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哪些人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Q:哪些人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A: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会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失信决定书既可以向自然人作出,也可以向法人作出。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企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哪些影响?
Q:企业作为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名单”会有什么影响?
A:企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对其主要要以下几方面影响:
(一)政府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政府的有关部门将视情况对该企业在金融融资、政府供应土地、参与工程招投标、参与政府采购等18个方面进行一定限制。
(二)影响企业的日常经营,被列入失信企业的信息一旦公布,企业在生产及销售领域将会寸步难行,企业的经营将举步维艰。
(三)企业信誉受损,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对企业的信誉将会是致命的打击,可以说是已经向公众表明了该企业无信誉。
(四)企业贷款无门,对于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金融机构可能会因此不受理该企业的银行开户、贷款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