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宣判!洛阳中院开庭审理洛阳首例知识产权认罪认罚从宽案件

发布时间:2020-04-20 18:36:18



    4月20日上午,洛阳市首例知识产权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开庭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

    当日共审结了两起知识产权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并进行了当庭宣判,每起案件从审理到判决仅用时30分钟。

    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施行后,洛阳中院办理的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充分体现了认罪认罚案件“快审快结”的特点,也实现了案件审理的繁简分流。

    案情速览

    公安机关查明,被告人李某伪造、擅自制造“新飞”等注册商标的燃气灶纸箱,非法经营数额77533元。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侯某未经注册商标“3515”权利人授权许可,非法生产加工标注有注册商标“3515”的鞋底,非法经营数额58000元。两案件被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李某、侯某两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接受检察机关讯问时对犯罪事实无异议,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并签署了具结书,同时司法局通过走访调查评估,确认李某、侯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检察机关建议对李某、侯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你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是你自愿所签?”

    “被告人,你是否同意本案按照普通程序简便审理的方式进行审判?”

    “被告人,你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否有异议?”

    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李某、侯某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对被告人李某、侯某进行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侯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当庭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侯某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因为被告人认罪认罚,程序规范得当,节奏简洁明了,整个案件从开庭到宣判平均只用了半个小时,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旁听席上的人大代表连称“好快,好快。”

    被告人李某:

    “我触犯了法律,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了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现在我被判了缓刑,接受社区矫正,能让我正常的进行工作生活,还能照顾下家人。我以后一定遵守法律。”

    被告人侯某辩护律师:

    “知识产权犯罪确实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危害消费者生命安全,扰乱社会正常秩序,很多人不懂得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今天的庭审,既让被告人对自己以前的行为深感懊悔,也起到了非常好的警示作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效果良好。”

    审理这两起案件的审判长、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殷萍说。“平时类似的案件审理需要法庭调查、质证、辩论等,前后需要将近两个小时。适用新的制度和程序后,时间大为缩短,节省时间的同时,也能让法官有更多的精力去审理复杂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的新增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庭审结束后,部分人大代表参观了洛阳中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展,知识产权庭负责人杨楚向其介绍了洛阳中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相关工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并愿意接受处罚的,司法机关可以对他进行从宽从轻处理。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从宽”,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近年来,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的数量不断增长,洛阳中院作为河南省两家进行知识产权“三合一”审理的中级人民法院之一,管辖着全省八个地市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洛阳中院知识产权庭将积极探索在中级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开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依法严惩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基础上,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提高审判效率,同时为当地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高效的司法公正。

责任编辑:王雨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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