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幼儿园上学期间被同班幼儿用竹签将右耳扎伤。放学后家长发现其耳孔有血,即找到幼儿园负责人说明情况,之后幼儿园和家长一起将孩子送医院检查、治疗。幼儿园在支付部分医疗费后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引发纠纷。近日,孟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令幼儿园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幼儿刘某,女,3岁。系孟津县某幼儿园学生。2009年12月14日下午6时许,刘某母亲带刘某到幼儿园称,刘某下午在幼儿园被同班同学杨某用牙签扎伤幼右耳,下午放学时发现右耳有鲜血不断外流。幼儿园得知情况后和家长一同前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住院23天,幼儿园支付医疗费2280元。后经评估,刘某后期治疗费需5000元人民币。因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及幼儿园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302.8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开庭前,原告申请撤回对杨某的起诉,坚持仅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幼儿园虽然尽了管理职责,但应根据幼儿生性活泼好动、缺乏自我控制能力的特点,对幼儿的行为施以特别的关注,强化此方面的管理。对此次伤害事件的发生,幼儿园的管理有一定的疏漏之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放弃对其他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幼儿园对他人应承担的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被告幼儿园承担原告损失的30%,共计34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