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潇普法站丨分手了就别再来找我,请留下我的情还回我的钱!

发布时间:2020-05-13 19:58:22


    坠入爱河,迅速结婚

    2017年12月份,经媒人介绍,90后小伙小刘与同样是90后的小张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

    经过半年的感情磨合,双方互定终身,2018年5月9日,小刘与小张按照农村风俗喜结良缘,但并没有办理结婚证。

    矛盾激化,男方要求返还17万巨额彩礼!

    结婚后小夫妻刚过蜜月期,就开始争吵不断,感情渐渐也也出现了严重裂痕,仅仅结婚2个月,妻子小张就离家出走了!

    小张的离家出走,让小刘非常气愤,觉得这段姻缘彻底“黄了”,想着前期送给小张家的彩礼也打了水漂,一气之下将小张和她的父母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裁判小张返还全部彩礼。

    经法院审理,判决返还部分彩礼

    小刘认为,当初为了结婚自己一家前前后后花费了有17万,而现在两人感情破裂,导致自己人财两空,因此要求小张要全额返还17万彩礼。

    女方认为,结婚后由于男方没有收入,双方都花费了这些彩礼钱,所以将全部彩礼钱返还,她不能接受,而且女方认为男方所说的17万多的彩礼自己并不认同。女方只认可依照当地风俗习惯收取男方小刘88000元的彩礼款及男方为女方购买结婚用“三金”花费的16277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小张返还原告彩礼款5万元;返还购买“三金”费用16277元。对于原告小刘其他诉讼,法院方予以驳回。  

    法院支持要回彩礼的诉讼请求吗?

    Q:以本案为例,法院会支持分手或者离婚后,当事人要回彩礼的诉讼请求吗?

    A:本案中,小刘和小张结婚时,双方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只是按照农村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

    而根据法律,对于小刘、小张这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返还彩礼的裁判标准是什么?

    Q:以本案为例,小张需要返还全部彩礼吗?返还彩礼的裁判标准是什么?

    A:“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应当返还的正确理解《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

    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对《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区别两种情形:

    一种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这种情形下彩礼应当全部返还。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指出,本项指的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情形。

    另一种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对此,《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明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值得注意的是,该会议纪要虽不属于司法解释,但属于司法政策,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必须参照执行。因此说,就本案而言,已经形成共识,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适用酌定返还原则。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条,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结婚彩礼和婚前赠予如何认定?

    Q:在本案中,小张并不认同彩礼的数额,那么法律上对于结婚彩礼和婚前赠予如何认定?

    A:彩礼返还并不一定全额返还,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解除婚约双方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返还。

    “结婚彩礼与婚前赠与如何界定”的问题,依据法律规定,两者在本质上都是一种赠与,可彩礼是比较正式的一种附条件赠与,有一定目的性,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赠与才属于彩礼。所以界定两者之间关系的时候,需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直接目的,以及是否依据当地的风俗习惯,不符合这两个条件的赠与都是无偿的赠与,不属于彩礼。

    法官提醒:

    ➤大家结婚时一定要领结婚证,不领就在法律上就不是合法配偶,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第八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和谐平安乡村建设一项中24条提出大力弘扬社会美德,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其中明确提到要通过司法审判引导农村摒弃高额彩礼等不良风气。

    ➤ 希望大家在面对爱情婚姻时,一定要珍视彼此间的感情,婚姻缔结殊为不易,且行且珍惜。

    注: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王雨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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